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有什么区别

2024-05-06 09:55

1.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私益信托指以个人或法人团体自身的利益而举办的信托业务,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受益人可能是本人,也可能是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他人。这里的衡量标准是看举办信托的目的,而不是以受益人是否是本人为标准。

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人们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各种目的通过信托业务为自身的利益服务。

公益信托是由个人或团体捐赠或募集的资金,用于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

信托收益可以作为慈善事业的费用,科学研究的基金,支付宗教目的的费用,发展医疗、文化、教育、卫生事业;也可以用于救济孤寡、贫困、伤残等用途。这种信托由于非营利性质,其信托收益可免交或部分免交所得税。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有什么区别

2. 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的区别

法律解析:公益信托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信托法》第五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违反法律规定 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十三条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九条公益信托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一)救济贫困; (二)救助灾民; (三)扶助残疾人; (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 (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 (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3. 公益信托的特点

1、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2、受益人是不完全确定的。3、公益信托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4、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5、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公益信托的特点

4. 公益信托的意义

公益信托的意义如下:1、公益信托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2、可以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收益稳定;3、可以使公益事业持久发展;4、更能接受社会公众监督;5、公益信托有利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公益信托的特点包括:1、公益信托之设立,系依其相关之许可及监督办法,相关作业程序均由受托银行负责提出,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许可即可设立,无须再为法人登记;2、成立公益信托原则上并无最低金额之限制;3、公益信托资产之运用弹性较大,本金及孳息皆可动用,甚至可以把本金用完为止;4、公益信托无需设置办公场所及专任人员,其相关事务系由受托银行办理。公益信托具有财团法人基金会的公益功能,且更具有便利及透明的特性。然而,目前因社会上对公益信托几乎无所了解,新闻媒体亦鲜少报导,所以客户很少主动提出需求;信托业者也因成本效益考虑,并不会将该业务列入主要发展之信托业务,以致设立的公益信托案件寥寥无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十条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一)救济贫困;(二)救助灾民;(三)扶助残疾人;(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五)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六)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5.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诸如扶贫济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科文卫、艺术、体育、环保事业等社会公益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公益信托是有偿的法律行为,受托人受委托人之托为公益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依约取得报酬。公益信托是要式的法律行为,设立公益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信托合同、遗嘱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书面形式。信托合同签订时或受托人承诺时,公益信托合同成立。设立公益信托必须经过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此类信托中的受益人为社会公众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士或团体。金融信托机构对公益信托的管理必须贯彻下述原则:收益及财产的分配应严格遵照捐赠人的意愿不得随意用于其他事务;信托基金的运用要保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大小捐赠遵照平等管理的原则;为受益人取得最多的收益而妥善运用信托基金;信托基金的运用与分配要定期公布。公益信托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设立公益信托,其目的必须是完全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机构监督,且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发展公益信托,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通过公益信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由于公益信托基金的建立、运用、停止,都要由国家信托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监督,且更有利于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可以防止公益基金不当使用,保证公益信托资金安全,从而保证公益事业更持久地发展。

公益信托的定义是什么

6. 私益信托的介绍

私益信托是指出于私益目的,即为信托人所指定的特定的某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目前各国中斩各种各橛的商业信托,以及采用英美系的国家中常见的民事信托,都属于私益信托。对私益信托的调整适用信托法的一般规定;对公益信托的调整则不仅适用信托法的一般规定,还适用该法关于这类信托的专门规定。

7. 私益信托的概念

私益信托严格地限制受托人变更土地或其它信托财产用途的自由裁量权,信托关系的基本原则要求受托人严格遵守受信任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最基本的受信任义务即忠实义务,它要求受托人仅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受托人亦负有谨慎地经营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但明示信托的创设要求财产授予人(委托人)以及财产的接受人(受托人)明确的创设信托的意图,创设信托的意图的证明标准比单纯占优势的证据更加严格。

私益信托的概念

8. 私益信托的要求

此处的要求特指受益人的确定性要求。委托人为创设私益信托,必须指定或以其它方式描述其信托的受益人,如果私益信托未指定受益人、或所规定的受益人非为法律上的主体、或受益人的描述为含糊和不确定的,委托人意图创设的信托将无效。当然,受益人无须在信托创设时即确定,但信托文书中须给予该受益人足够的描述,据此在受益人开始享有其利益时,其能够被确定。私益信托的受益人的确定性要求并非意指该信托受益人在数量上的限制,私益信托亦可为某团体的所有成员而创设,或者由受托人依其自由裁量而选择该团体的成员作为受益人,或者该团体的成员符合特定的要求将成为受益人,换言之,受益人确定性的要求是创设私益信托的必备条件,这意味着受益人必须在信托创设时能够确定或者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如“反永续规则”所规定的期间)内能够确定。当然,受益人无需确定其姓名,如果团体内的成员关系能够精确地确定,这种团体的指定亦将为有效,但如果该团体成员关系不能精确地决定,意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将为无效,因此,为创设有效的明示私益信托,委托人必须指定受益人或规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只有受益人,才能强制执行受托人所负的义务以及享有创设于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如果委托人于信托创设时未指定其信托的任何受益人,信托将无效而成立为委托人或其遗产的结果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