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果构成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024-05-16 23:32

1. 民间借贷如果构成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间借贷如果构成虚假诉讼,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2.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

借款人的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完全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3. 死亡后债务由直系亲属承担吗?

死亡后如果直系亲属不对遗产进行继承,可以不承担债务,但其配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部分债务。
一、根据《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死亡后债务由直系亲属承担吗?

4. 如果有人欠债不还,那他的直系亲属有没有义务替他偿还债务?

没有义务,不能找其父母要求偿还债务。
根据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亲属作为无关第三人,不负有偿还责任。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能够且也只能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拘束力。由于债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所以债权不能像物权一样有追及性,而只能对特定人产生效力。  
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应当由其单独享有并承担。其个人所负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个人使用其个人财产独立偿还,亲属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债务人所欠的债务部分或者是全部无效。  
如果债务人去世,债务人的家属继承债务人的遗产,则家属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  
债的消灭只有五种情况,即债的履行、提存、抵销、免除和混同。因此,即使债务人死亡或者债权人死亡,债依旧存在,由其继承人继承。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已经归还了债务。  
债的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比如债权人拒绝收受,或者债权人死亡又没有继承人继承债务等,而无法向其还钱时,债务人将欠款交给提存部门而后债务清除。  
债的抵消,可以理解为双方互相向对方借了钱,则这部分的债务就抵消掉了。  
债的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了债务,不需要对方还钱了。  
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一般发生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中。但也可以发生在民间借贷中,如儿子向父亲借钱,而后父亲去世儿子继承了遗产,此时债也会消灭。  
除了以上这五种情况,人的死亡并不会导致债务消灭,因此人死后,继承遗产的人要在遗产范围内还钱。  
扩展资料: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节选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继承法

5. 犯罪嫌疑人死亡,他家人要承担民事赔偿吗?比如赔钱

我国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明确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要以其遗产赔偿,当事人无跑道的可终止执行,但其家人不承担民事赔偿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犯罪嫌疑人死亡,他家人要承担民事赔偿吗?比如赔钱

6. 民间借贷纠纷,详细请看下面解释,请大神指点有哪些法律条文可以用在法庭上来帮助自己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

7. 法律达人请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

  1、“借款人抵押了(房产证.结婚证.土地证.身份证.借据)”:这不可能。
  (1)房产可以抵押,但必须到房管局做了抵押登记才有效;
  土地证也是,可以抵押,但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
  如果只是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了你,你无权行使抵押权。
  (2)结婚证、身份证不能抵押。
  (3)借据只是你做为债权人的债权凭证,不可能再用来向你抵押,或者,是他人的借据?

  2、既然你已将借款人起诉到法院,就等待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吧。

  3、“借款人不还款,反而把债主告到打黑办公室.说债主是放高利贷的.我怎样才能证明自己不是放高利贷的”:
  (1)这得对方拿出证据证明,你自己不用举证。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2)如果他拿不出证据证明借款是高利贷,法院不会理睬他的主张,会判决让他还你的钱。
  (3)不过,你应到打黑办说明情况,毕竟打黑办是行政机关,与法院不同:可以向打黑办出示他给你写的借据,让打黑办看借据上是否显示了是高利货,同时说明他一向的为人情况、说明你已经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争取打黑办不处理、由法院来处理。

  4、“借款人谎称自己已还款给债主.并无收据.我该怎样证明自己并无收到借款人的还款”:
  (1)只要打黑办不参与、而是由法院处理,证明他已经还款的事实你就不用操心了,这是他的举证责任:他主张还款了,让他拿出你写的收据,没有收据就是举证不能,法院不会支持他已经还款的主张的。
  (2)在他拿出证据证明已经还款事实之前:你不必证明你没有收款,一是因为他主张还款应由他举证,二是消极事实很难举证,民法原理是由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即对方举证,举证责任在对方。

  5、“如何才能打好这场官司”:
  (1)先消解打黑办的事。
  (2)至于法院的诉讼,你只需提交借据,然后静等他出牌,看他是否能拿出证据证明你是高利贷、证明他已经还钱。
  (3)如果他证明你确实是高利贷:你也能得到还款,只是高利部分不会被法院支持,即:约定的借款利息中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的部分你要不来,但本金和 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以下的部分,你仍然可以要回。
  (4)如果他拿出个收条之类的证明他已经还款、你已经收款:你可以质疑他拿出的证据的真伪。

法律达人请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

8. 法律达人请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

  补充回答:
  1、可能被查封,不仅是房子,还有设备。

  2、但如果你亲戚仅有这一套住房、又不是很豪华的,一般不会被拍卖、只会查封;但设备就可能要被拍卖后用于还债了。


  1、你亲戚如果有能力偿却拒不偿还的:
  (1)属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对此法院可以拘留或罚款,严重的还可能会被移交公安立案侦查后追究其拒不履行判决罪,可能会被判刑坐牢的,而且仍然要还钱。
  (2)但这属于司法拘留,一般不会超过15天的,怎么会是一个月?两年内拘留两次倒是可以。

  2、但如果你亲戚确实是没钱、无力偿还的,不应属于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法院这样拘留就有些不当了:建议你亲戚向法院提供最近一年内自己的财产情况,证明自己不是拒不履行判决,而是无能力履行,请求延期履行。

  3、“另外法院判决后的款项会生出利息吗? ”:
  (1)会,在法院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内没有履行的(如果判决没有确定履行期限,在判决生效后),会有延期履行的利息。
  (2)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

  附:相关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3)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5)《民诉意见》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