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2024-05-18 19:22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
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2.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一、门诊医药费用补偿
1、门诊医药即时补偿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只限在本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参合农民就诊时给予即时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医药费用按照3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150元,其中在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定点村卫生室就诊的门诊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40元。
3、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医药费用补偿慢性病和特殊病种的申报、鉴定、发证和费用补偿按照《淄川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殊病种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持有新农合《慢性病证》或《特殊病种就诊证》的参合农民到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4、残疾军人及遗属门诊医疗费补偿参合农民中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比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50%(孤寡人员70%)比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参合农民中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比例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40%(孤寡人员50%)比例再给予即时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二、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住院医药费用及时补偿参合农民在已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给予即时补偿;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到所在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补偿手续,经审核后及时给予补偿。
2、住院医药费补偿比例和封顶线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为15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乡镇卫生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补偿。在城区卫生院做白内障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予以补偿。在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区内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为15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按照5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补偿。在区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照5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比例补偿。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所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5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40%比例补偿。封顶线: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

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是什么

一、申请补偿需哪些手续患者或亲属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专用收据、处方底方、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转诊证明及各项检查单据等;特殊病种门诊还需提供特殊病种审批表;选择辖区外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还需提供异地安置申报审批单;在外区县急诊住院的,还需提供急诊证明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补偿。
二、乡(镇)合管办初审的流程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认参合人员身份后,进行费用的汇总和信息录入,汇总后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和医疗费收据等单据并填写《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报销审批表》,于每月的1日至20日内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申请复审结算。对于当年12月份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应最迟在次年1月20日前向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进行申请复审结算。
三、区合管办复审的流程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收到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住院医疗统筹医疗费用结算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结算并加盖“已审核”标记。遇特殊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的,可暂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补偿金额的支付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住院医疗费用应补偿部分在每个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划拨方式向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进行支付。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1.住院医疗因病住院或因特殊病种(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肾透析,肝、肾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服用抗排异药及儿童再生障碍性贫血和血友病)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进行补偿。
2、门诊医疗因病就诊所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门诊除外)医疗费用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在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根据本乡(镇)门诊筹资情况确定。
3、住院分娩费用补偿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领取医疗证后,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给予住院分娩费用补偿。在海淀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医疗机构因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除按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外,可再按照新农合住院补偿规定享受报销,报销费用累计在住院补偿费用中。
六、住院医疗补偿标准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年度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自费部分后累计在1300元以下(包括1300元),不予补偿;1300元以上部分,
一、二级医院补偿比例为60%,三级医院补偿比例为5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是什么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类型

1、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医药费用,可按县市制定的门诊补偿办法及补偿程序,获得补偿,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予补偿。
2、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因病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补偿方式及补偿比例,需按县市制定的实施细则(方案)要求进行补偿。
3、大病补偿。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一、农村合作医疗采取措施有哪些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患者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慢性病主要指: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以及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区管理中心组织审核的其他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大额门诊费纳入住院补偿。
患以上慢性病的参合农民,由本人申请,凭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材料,经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专家委员会鉴定,报区管理中心审批后领取《慢性病就诊证》,该证每年初由区管理中心审核。
3、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时特殊检查费用。主要指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电子胃镜,彩色多普勒仪、高压氧舱,体外震波碎石、血液透析,器官移植等高收费医疗项目。凡需检查上述项目的患者,由就诊定点医院提出意见,本人申请,报区管理中心审批。
4、符合生育条件到二级以上医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分娩点分娩。
5、对于农民在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无他方责任者;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意外伤害补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6、参和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由经治医院提出申请,区合管中心审批后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其发生的检查费用按在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计算,并列入补偿范围。
7、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天内(围产期内)因孕产妇合并症、并发症等原因引起的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院费用。提倡即将分娩或预产期在下一年度的孕产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5. 20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是什么

门诊补偿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
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201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是什么

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有哪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
一、如果出现同时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或职工医疗保险的,报销补偿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实行相关报销补偿,即:三者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得重复办理报销补偿。
二、凡参加商业保险(如中国人-寿、中国?保险等)的农民办理相关报销补偿时,原则上需提供住院收费收据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如保险公司确需保留住院收费收据、住院证明和费用清单原件的,则由保险公司提供已经加盖公章和相关签字的复印件及已报销补偿一览表,然后由合作医疗服务中心按报销余额再计付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金,两者报销不得大于住院费用。
三、补偿规定和途径
(一)门诊补偿1.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统筹费用定额为当年所辖镇参合人数筹资总额的20%,用于参合农民在所辖镇、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诊使用,门诊报销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0%,卫生站每人每日报销封顶额30元,卫生院日报销封顶额40元。2.特殊疾病门诊补偿
(1)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以下18种大额门诊病种纳入特殊疾病门诊补偿: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脑中风后遗症、冠心病、心肌梗塞恢复期、糖尿病、高血压(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肺结核病。在韶关市范围内镇级和镇级以上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按45%的比例报销,韶关市外门诊费用不得报销。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年补偿的最高限额与住院费用补偿一并共为180000元年人。
(2)慢性病种的确定以县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为准(肺结核病可由慢性病防治站诊断)。3.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按120元人年实行全额补偿。即: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乐昌市婚前医学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乐昌妇幼保健院)可实行免费婚检,所产生的费用由农村合作医疗全额补偿。4.狂犬疫苗注射狂犬疫苗注射按150元人年实行定额补偿。即: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被动物咬伤后在乐昌市范围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狂犬疫苗可实行定额补偿。5.预防接种第二类疫苗(流感、肺炎、水痘、轮状病毒、甲肝、乙肝免疫疫苗)列入门诊报销补偿范围,补偿规定与门诊报销补偿相同。
(二)住院补偿补偿比例:
(1)乐昌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镇级卫生院(含乐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按住院医药总费用(不予补偿的费用除外)90%的比例补偿。

7.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范围

农村医疗保险,又叫新农合,凡是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只要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都可以用新农合报销,报销范围主要包括药物报销、检查费用报销、床位费报销等。以药物报销为例,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甲乙类药品都可以进行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理赔范围

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具体情况是怎么样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高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住院补偿标准和肺结核患者住院补偿比例。凡是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日将可得到住院补偿75元、102元,相对之前的每日补偿标准提高了5元;凡是耐多药肺结核病患者,补偿比例将提高3%,达到78%,其他肺结核病住院医疗费按照重大疾病补偿。
二、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险的补偿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险制度提高了门诊的保障水平、重大疾病补偿比例,并且扩大了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具体如下:1.门诊保障水平一般慢性病病种增加到23种,补偿比例达到90%,相对之前的提高了40%,门诊补偿年度封顶线也提高到3000—4000元。一般慢性病型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赛型)、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期高血压病、肝豆状核病变性。封顶线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型糖尿病、癫痫、慢性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帕金森氏病、肺结核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的封顶线由3000提高到4000。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则直接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同时不再享受该病种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病包括: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双项障碍、强迫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失代偿期肝硬化、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伽玛刀治疗。2.重大疾病保险的补偿比例和扩大范围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险将23种重大疾病限额内医疗费补偿比例提高到90%,并且将胰腺癌、卵巢癌、病毒性肝硬化、肝癌、甲状腺癌、难治性癫痫病、膀胱癌、红斑狼疮、再障、儿童脑瘫、胆管癌、儿童钾低等12种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补偿比例为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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