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5-19 01:29

1.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十四条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入,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一)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二)论证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入库。
审核通过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申请专项资金,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亲亲😊 很高兴为您为解答:法律分析:项目的资金管理目的是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集中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协调、流程管控;资金集中、预算控制;以收定支、集中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行为均应纳入项目资金管理。法律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摘要】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提问】
亲亲😊 很高兴为您为解答:法律分析:项目的资金管理目的是保证收入、节约支出、集中管理、防范风险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协调、流程管控;资金集中、预算控制;以收定支、集中调剂。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金收支行为均应纳入项目资金管理。法律依据:《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回答】

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 专项资金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5.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挪用国家下发专款,国家下发的专款都是有特定用途的,甚至有些是用于非常紧急的情况,不能非法挪用,如果挪用了并对国家人民造成不利后果,则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分析专款专用是专用基金管理的一项原则。企业自身所形成的或主管部门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企业留利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福利基金、统筹退休基金都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是:要在银行专户储存,先存后用,并接受银行的监督。要明确划分各种专用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与业务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相互挪用。专用基金工程所需要的专用材料、物资应单独储备,分别核算。(4) 专用基金的各种应收应付要分别记帐,及时结算。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包括医院。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医院,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在事业单位,出资者对其所提供的资金不要求取得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但有着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所以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投资基金都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对于事业基金也应按规定使用范围使用,不得移作他用,特别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和对外投资。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有利于保证事业单位的事业活动的顺利开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十五条 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五、 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

6. 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专项资金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其在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大。
涉及罪名较为集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凸显。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专项资金类职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上,由于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由特定的部门和特定的人员经办,在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与受补贴对象之间又缺乏严密正规的联系,所以管理上往往存在漏洞,为个人将专项资金据为己有提供了便利,从而造成此类案件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集中凸显。
立案标准:
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情节较重的(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受贿罪:5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7. 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合肥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合肥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及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市本级项目支出不包括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和“谁申请、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和落实专项资金政策措施,指导市直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做好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调整审核、统筹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四)按规定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批复和分配,执行年度资金预算,负责项目库日常管理;      (三)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资金监管和信息公开工作;      (四)组织项目验收,监督项目建后管养。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项目实施,执行批准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      第七条  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市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      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申报管理、下放审批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直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效益性,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实名制管理。市直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时,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明确项目申报单位与主管部门具体责任人等相关信息,涉及市本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政策兑现要求,完善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有关信息,涉企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录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      第十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主体资格审查,发现失信企业或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项目审核;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接其他部门数据,与已获财政支持项目进行比对,防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过程中,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因未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导致专项资金虚报、冒领、违规申报的,以及未按专项资金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的,由市直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库日常管理,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预算”原则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按照前期谋划、项目储备、预算编制、项目实施、项目终止等不同阶段,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十三条  市直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项目内容、投入规模或者项目完成时限,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直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变更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达到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标准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市本级分配至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验收;对点多面广的专项资金项目,可委托县(市)区组织验收,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核查,抽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30%;对未分配至具体项目的对下转移支付,由县(市)区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参与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要求高、技术性较强的专项资金项目验收。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应当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落实公开公示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实施内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深入项目现场验收,确保专项资金项目质量和效益符合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项目审核、项目验收、资金分配结果负主体责任,不得将审核、验收等职责完全委托第三方及其他部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审核验收资料,按照政策规定审核专项资金分配,重点测算审核资金分配的准确性。对资金申请不合理的应当要求主管部门补充完善相关项目资料,必要时组织项目抽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项目进度和拨付程序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支付的申报审批程序、分配标准、分配结果、使用范围、支付方式等负责。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支付内容的真实性、支付手续完备性负责。      市财政局动态监控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较慢、年内执行不完的专项资金,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原则上对下年预算安排进行核减。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项目单位承诺制,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本级及所属项目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单位的实有账户、往来分账户支付专项资金。如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的,以及违规支付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提请财政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参与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内控内审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规范项目实施管理,严格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跟踪监督项目建后管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重点对专项资金流向、使用范围、使用标准、资金绩效、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管,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要求逐项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四)无故滞留应当下拨的专项资金;      (五)虚列建设项目投资完成额;      (六)自行改变账户用途、扩大资金核算范围;      (七)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完善本地区相关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8.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法律分析: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
法律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制度》1.各种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和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性开支的界限,不能互相占用。2.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3.在资金的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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