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法定代表人把应该是个人承担的公司对外借款转入到自己向公司的投资款中,

2024-05-20 23:48

1. 股东法定代表人把应该是个人承担的公司对外借款转入到自己向公司的投资款中,

您好,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如案涉款项实际转入其个人账户,并且该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构成本笔债务混同,应对公司该笔债务的偿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摘要】
股东法定代表人把应该是个人承担的公司对外借款转入到自己向公司的投资款中,【提问】
您好,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如案涉款项实际转入其个人账户,并且该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构成本笔债务混同,应对公司该笔债务的偿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回答】
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回答】

股东法定代表人把应该是个人承担的公司对外借款转入到自己向公司的投资款中,

2. 股东法定代表人把应该是个人承担的公司对外借款转入到自己向公司的投资款中,

亲,您好!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如案涉款项实际转入其个人账户,并且该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构成本笔债务混同,应对公司该笔债务的偿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摘要】
股东法定代表人把应该是个人承担的公司对外借款转入到自己向公司的投资款中,【提问】
亲,您好!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如案涉款项实际转入其个人账户,并且该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构成本笔债务混同,应对公司该笔债务的偿还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回答】
亲,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回答】

3. 企业法人的借条,企业有义务还款吗

 借条上两个人的签字如果是共同借款,那么都是有还款业务的。
  借款时借款协议、收据应当已经做为原始凭证附在当时的记账凭证后,并做出了会计处理。那还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据,其他也没有什么更好的证明。因为前提是公司向个人借款就是不合法的,但业务既然发生了,就要按会计准则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如果需要支付利息,从会计处理角度,要借:财务费用,贷:现金。但税法上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要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整。同时,应当对个人的利息收入,公司要按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法人的借条,企业有义务还款吗

4. 公司和法人作为共同借款人

法律分析:共同借款人在银行贷款业务中普遍存在,一般而言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一栏共同签字的即为共同借款人。最典型的为在住房按揭贷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买受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关个贷制度明确规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购买房屋的共有权人,也可以是符合贷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房屋的共有权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由于其共有权人与共同借款人的趋同性,较好理解。但其他自然人由于各种因素,也会作为共同借款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5. 法人自己的借款,可以由公司还吗?

1、不可以,公司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二者财产及债务不能混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自己的借款,可以由公司还吗?

6. 法人向公司借款年底要归还吗

法人向公司借款,规定了约定期限,那么归还时间就需要在这个期限之内。
法人向公司借款,没有了约定期限,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法人归还【摘要】
法人向公司借款年底要归还吗【提问】
您好,您的问题我已经看到,请您稍等一下。【回答】
法人向公司借款,规定了约定期限,那么归还时间就需要在这个期限之内。
法人向公司借款,没有了约定期限,公司可以随时要求法人归还【回答】
 事情经过
朋友向银行抵押房子,贷款了70万,要用于经营
然后银行把贷款打到了我本人的公司账户上
我是法人,我提现到我个人卡上,转给了朋友
这个属不属于我向自己公司借款?是不是年底我要还进公司?【提问】
是的【回答】

7. 公司跟法人借款要借款合同吗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进行借款时一般都需要签订借款协议的,签订借款协议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利益。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跟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首先,法人一种组织,这是它和作为公民的自然人的根本区别。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成立,其经营内容和经营性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二是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这是法人独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物质基础。
三是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代表与股东的区别有哪些?
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1、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由股东构成股东会,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股东会机构,但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法律规定只设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股东会,重大问题由董事会请示国家授权的机构决定。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2、法人: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定代表人时总说成法人。但在法律上,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主体。
法人是指民法赋予权利能力的基于成员或者独立财产所形成的团体,不是单个的自然人。民法学将基于成员的团体称为社团,其成员相应称为社员;基于捐助财产以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团体称为财团。但我国将法人定义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并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后者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各类公司都是企业法人,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法人作为团体,要像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样以自己名义参与生活、介入市场,必须设有法人机关。法人机关由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监察机关构成。法定代表人实际上是法人机关中的代表机关的担当人,是一个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对外活动的当然代表,其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所以法人对代表机关及其他经授权代表法人者实施的行为,负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也不同。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进行对外活动,必须有法人合法授权,否则其行为不能视为法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公司跟法人借款要借款合同吗

8. 公司借款借条上的经办人需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吗?

1、公司借款借条上的经办人一般需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这是由于此种情形下经办人是代为处理公司的借款事宜,也即经办人并不是借款人。
2、借据中的经手人没有担保人保证责任,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够明确证明),经手人没有法律责任,但经手人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予完成。并在借贷关系中进起证明人的作用。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一、发票上会计签字承担什么责任
需要负法律责任,收据经办人签字需要负的法律责任如下:1、证明经办人收了款,收款的具体情况如收据上所写2、经办人只对单位承担责任,不对外承担责任,故如果挪用,占用,侵吞,单位有权追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经办人所在单位对于收据,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二、借贷纠纷仅有借条和收条是否胜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偿还借款的,应承担偿还义务。
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起诉时只向法院提交借据。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债权人做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债权人到庭陈述自己的经济能力、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