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监管企业包括

2024-05-16 20:58

1. 国资委监管企业包括

国务院国资委,全称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其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一,但其实,国资委是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国务院国资委与其他国家部委一样,是正部级,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都是正部级,其他班子成员是副部级。国务院国资委负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包括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等97家。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央企,排名靠前的一半是副部级央企,排名靠面的则是正厅级央企,都是国有骨干型企业,国资委的强大可见一斑。一、国资委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五)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资委监管企业包括

2. 国资委监管哪些部门

  国资委监管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
  国资委的全称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的,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国务院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党中央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党委,履行党中央规定的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 除了国资委,还有哪些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监

历经      15      年起草历程的国有资产法草案日前正式进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1      次会议的审议程序。据多位参与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起草专家透露,草案一个的“亮点”是让国资委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      众所周知,作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特设机构,国资委目前是      “老板”、“婆婆”一肩扛。这种集管理者和出资人身份于一体的体制,当然在实践中容易引起混淆。因为两者的职能和目标不一样。政府管理者只负责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范,有没有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它就无所作为      ;      而出资人则不一样,它负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如果一个人既是监管者又是出资人,那么从理论上      说,当企业完不成保值增值的任务时,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会放松监管责任。从实际来看,国资委也常常出现既缺位又越位情况      :      比如,在选择企业经营管理者方面,董事会选择经理层的权利没有依法落实      ;      另一      方面,国资委往往对国有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过度干涉,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积累了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至      2006      年末,中国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总资产达      29      万亿。单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      150      多户中央企业,其资产总额就达到      10      多万亿元人民币。这些企业大多分布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几乎个个都是本行业的“巨无霸”。面对如此之巨的国有资产,过于集权还会造成国资委管理幅度过宽,影响管理效率。      所以,国资委一身二任的结果,很可能是两方面都做不好。就拿国资流失来说,近年来      在市场化改      革和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这是不争的事实。比如,      2005      年对      169      家中央级国企的清产核资结果,总的资产损失高达      3521.2      亿元。      2007      年,又审计出水利部等      13      个部门所属单位对外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2.29      亿元。这里很难说没有国资委监管不到位的责任。      因此,有必要给国资委      “减负”,让其做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只负责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当然,作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国资委也有监督之责,但这时所实施的监督只是作为股东对其资产的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管,与政府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管不一样。这样,国资委就可以集中精力去做它应该做的事情,而把监管企业的责任委托给其他机构,比如监察部去做。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分法。

除了国资委,还有哪些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监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哪些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同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控全局提供)

5.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以什么为主

  《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国资委以新的方式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管理全口径的资产向管理出资人投资资本的转变,二是从管理企业经营管理者到管理投资企业董事会代表的转变,三是从管理企业重大事项向部分委托董事会授权管理的转变。
  国资委将进一步推进“减政放权”,对规范的董事会授予部分出资人的权力,探索授予部分出资人在重大决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等方面权力,目的是彻底解决董事会无效、权责不清、责任无法追溯等问题。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以什么为主

6.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以什么为主

国有资产监督是指政府出资人和运营者依法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活动的总称。
(1)经济的凋整方法。我国民法和经济法所体现的国有资产法律规定,对国有资产法律关系进行着大量、广泛的经济调整,理顺了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各种经济关系。 
(2)行政的调整方法。我国大量的行政法规,以行政的方法诟整着国有资产关系,如计划经济关系、财政预决算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等等。
(3)刑事的调整方法。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对于侵犯国有资产的各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刑事处罚,如果没有这种法律手段,就不能有效地制止那些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释去你的疑惑!

7. 国资监管都有哪些系统

系统建设目标
从国资委的要求来看,全国性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包括三个方面:
1. 统一国资监管数据标准
形成“3+N”国资监管数据指标体系,即企业组织机构、企业“三重一大”、国资监管信息系统用户等3个基本信息库,以及N个国资监管业务数据指标库。
2. 系统对接,网络通、数据通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统一数据采集交换平台”实现国资委“中央-省”、“省-市”数据对接,实现“国资委-监管企业”数据对接。
3. 加快重点应用系统建设,推动企业集团管控信息化协同提升
国资监管重点业务应用包括“三重一大”决策运行、大额资金支出动态监测、财务、产权、投资、责任追究、党建。2020年,国务院国资委向中央企业提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在线督办系统”、“中央企业聘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建设和数据报送要求。
系统建设价值
基于以上目标,结合内生的信息化需求和数字化转型的需要,国有企业建设国资监管系统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满足国资委的监管数据报送要求
建设国资监管系统,采集集团内全级次企业数据,对接企业内部业务系统,将监管数据归集并转化为规范格式报送至国资委,以模块化的方式实现系统功能适应国资监管业务的发展,快速适配、扩充。
2. 满足企业内部管控需求
建设国资监管系统,让国资监管数据在企业内部落地,实现“企业的数据为企业所用”;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需要和内控要求定制监管业务系统,实现细化的监管业务流程、数据流程。
3. 实现数据汇聚、治理及应用
建设国资监管系统,整合集团及下属企业各类业务系统信息资源,提升集团数据治理成熟度,实现信息价值创造,释放数字对企业发展的放大、叠加和倍增作用。

国资监管都有哪些系统

8. 如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法律分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个地方出台的XX省/XX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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