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受理时还在有效期内,作出决定时已过期,怎么适用

2024-05-18 22:46

1. 规范性文件受理时还在有效期内,作出决定时已过期,怎么适用

超过6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进行行政确认,虽然法律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规定了时限,但只是对工作效率的要求,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只是工作上的瑕疵,并不否定超过时限作出的认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用人单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规范性文件受理时还在有效期内,作出决定时已过期,怎么适用

2. 暂行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

亲你好,法律分析:这种暂行办法没有指定的有效期,一般都是在政府新颁布办法后,其中注明某年某月某办法在新办法颁布后即失效。【摘要】
暂行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提问】
亲你好,法律分析:这种暂行办法没有指定的有效期,一般都是在政府新颁布办法后,其中注明某年某月某办法在新办法颁布后即失效。【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回答】

3.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关于公司名称的登记都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一、公司名称核准需要什么资料
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二、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4.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关于公司名称的登记都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1、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公司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的名称、字号或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公司的组织形式。字号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除了按规定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外资公司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号。
4、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驰名字号(如**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的公司外,都必须在名称中冠以公司所在地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将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如“北京市”等不得作为公司的字号。
5、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公司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注册。
6、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或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等。公司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一、公司名称核准需要什么资料
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二、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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