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2024-05-04 07:48

1. 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需要交税。

  一、法规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198号文的最大争议在于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用性,其次是关于“资本公积金”的认定。查询相关法规后,198号文中关于“股份制企业”及“资本公积金”的解释认定应如下:
  1、股份制企业
  根据《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2年5月15日发布实施)第三项:股份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制企业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时过境迁,1992年之后,我国《公司法》出台并不断修订更新,对有限、股份公司也做出了明确界定,并不再使用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作为历史遗留产物,原法规约定的股份制企业与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是否相同或者存异,已没有太大意义。而重要的是,从1998年时点来看,虽然当时公司法已经明确约定有限、股份公司,但国税总局的文件继续使用了“股份制企业”的概念,从其立法精神出发,股份制企业应宽泛地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并不限于此。
  2、资本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我们并不能以54号文对抗税务局关于“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看法,这是个义务条款,并不能赋予纳税人任何权利。你懂的。
  三、其他省地级法规的侧面支持
  2005年6月29日,广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用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345号),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中“股分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将资产评估增值部分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结 论
  从理论上讲,资本溢价转增注册资本,并未给原股东带来现金收益,该部分所得并未实现;同时,也不符合税收法规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界定,原股东虽然让渡了部分股权,但其法定的财产(注册资本)并未减少,并无“转让财产”的个人所得。因此,我们认为,原股东不应就“资本溢价转增缴纳注册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从理论上讲,纳税人持有的新增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为零,以后出售时是需要补回来的。而在实践中,出售股权、股份的计税基础是平均计算的,也就是,转增注册资本或股本后,单份注册资本、股票的计税基础降低。该部分收税将在原股东财产转让所得实现后体现。

有限责任公司,用资本溢价转增资本要交税吗?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出资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自2013年5月7日国税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投资者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中明确规定,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后个人所得税缴纳做了明确规定,你可自己去查阅。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出资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资本工资-资本溢价科目,本来就是反映投资者投入的资金,由于投资超过了注册资本,所以才把差额转作资本工资-资本溢价科目反映。
2、进一步说该科目是已经实现的资本公积,可以转作资本金,按照规定不应该收个人所得税的: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
3、这样对企业来说就是增加注册资本了,要搞验资报告,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特此回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时,个人出资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4.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吗

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了“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统一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相关征管事项予以了明细列示:
1.个人取得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的股本,不适用分期纳税政策,而继续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⑴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⑵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⑶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取得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分期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非“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转增的企业应及时代扣代缴。

5.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吗

不需要,原因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公司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资本溢价在会计科目中记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于资本公积科目(4002)的核算作如此表述:“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亦明确,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而资本溢价是指“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份”。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缴税吗

6. 资本、盈余公积金转增自然人股东的,要缴纳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7.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机构股东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么

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虽然只是股东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但税务上,要作为利润分配和增资两项业务处理,企业在办理转增资本时,需要判断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属于利润分配行为 企业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按照持股比例,转入“实收资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资明细账,相应增加了各所有者对企业的投资。因此,该种行为实质上是盈余公积作为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将分配的利润增加注册资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 〕333 号)解释:“公司将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实际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
因此,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股东需要视同利润分配,判断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扩展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机构股东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么

8.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哪些所得税?

罗俊荣律师,专注于企业新三板挂牌辅导,企业资本法律顾问,企业并购重组,股权激励领域。总结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答案如下:

不同类型的企业,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会不相同。具体如下:

类型一: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5、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收入应优先用于补缴税款。
7、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发布。适用时间:2016年1月1日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类型二:未上市且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其他企业
1、征税对象:个人股东。
2、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所得额。
3、税率:20%。
4、缴税方式:转增股本的企业代扣代缴
5、不可分期缴纳税款。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2015年11月16日发布。

类型三: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无论是否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2015年9月7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2012年11月16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上市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2014年06月30日发布;适用对象及期限:挂牌公司、两网公司、退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4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通知的规定执行。

另外,资本公积的来源决定了其转增股本时是否对个人股东征税:
1、对于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只有当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来源于股票发行溢价时才不需要纳税,其他来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需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如果用于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是改制前的资本溢价形成的,由于其不属于股份制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故均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1、《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1997年12月25日发布。
涉税相关内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1998年5月15日发布。
涉税相关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回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有任何疑问,请继续提问罗俊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