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17 19:25

1.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第三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四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五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第六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第七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第八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一)应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
  (二)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
  (三)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第九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财政部根据《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拨款手续,对于无资金来源的拨款申请,财政部不予办理。第十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设部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执行。每年年初由水利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在建、拟建项目情况,向国家计委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与现有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进行综合平衡,统筹考虑,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对国家计委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后拨付资金,并进行财务监督。第十一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安排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其使用管理比照《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于中央直管防洪工程的,由水利部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拨付资金。
  用于补助地方管理的国家重点防洪工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委托财政厅(局)、水利厅(局)联合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提出申请。财政部商水利部确定补助数额后,由财政部直接拨付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水利部门具体安排使用。地方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管理,年度终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水利厅(局)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连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的使用情况总结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计划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截留、挤占或挪用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论处。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
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
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
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
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
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
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
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
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
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
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
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
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
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
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
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
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
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
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
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
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
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
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
除。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
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
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开采
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
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
,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
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
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国家和集体兴
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
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
,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
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
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
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
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
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
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
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
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
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
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
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
、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
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
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
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
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
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河渠、水库、
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
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
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
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
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
、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3.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关键环节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最后要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
2 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
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学习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建设监理法规体系。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通过学习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间、因空间、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和领导方式,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过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准确地对概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
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
三是“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
四是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示范文本。还要出台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监理工作的规范动作,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4.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费使用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费用使用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开支规范。法律依据:《水利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

5.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关键环节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主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最后要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入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1 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
        2 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
        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学习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建设监理法规体系。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通过学习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间、因空间、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和领导方式,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过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准确地对概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
        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
    三是“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
        四是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的示范文本。还要出台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监理工作的规范动作,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6.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的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各单位通过市场行为取得的前期工作经费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前期工作经费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7.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8. 浅谈如何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要熟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
近几年,我国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投入逐年增加,中央对如此大的投资十分关注,为确保管好用好这些资金,财政部、水利部先后出台了许多的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的出台,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提供了规范性的参照文本。但是,遗憾的是,熟知这些法规和规范的人却是寥寥无几,有的专业人士也是半知半解。这种情况下,如何来谈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呢?因此,笔者认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首先必须认真地去学习有关的水利基本建设法规和规章,熟知这些法规和规章,并且在自身学习和掌握的同时,广泛的宣传这些法规和规章,最终,实现人人学习这些法规和规章。即便做不到人人都熟知也应该做到个个都了解这些法规和规章。这样再来通过群策群力的方法,来寻求如何加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途径,就易如反掌了。如果在学习和了解这些法规和规章之后,人人都能自觉地去执行和遵守这些法规和规章,那么对于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本身也就自然地得到了大大地加强。
二、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必须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法规和规章。
对于水利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如:《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这些法规和规章出台只是确立了规范,制定了衡器,它们是死的,是不会自动地去发挥作用的。要发挥其功能就必须认真地、自上而下地贯彻落实这些法规和规章。这种贯彻落实必须是层层细化的,必须是明确职责的,必须是落实到具体的每个人的。而不能是过去的那种领导放在书架上,单位装裱在墙壁上,职工看在眼前,抛在脑后的落实。如果不这样,即便你出台的法规和规章再多,也与事无补。就拿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来说吧,出台了若干个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的资料各单位都很多,但有的同志翻都没翻过,也有的即便是翻了,也是前看后忘了。这不是客观的原因,而是主观上认为没有那个必要。这样,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时候,对于基建项目,他的思想上根本就没有基建项目必须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范去办理的概念。办错了,发生的费用到财务部门来报销了,你对他说错了,要他看规范,他会说,我不知道,你们为什么不早些告诉我?就下不为例吧!无论下次如何,这次已经错了。如果,多数人都这样,那些出台的制度和规章又有什么用呢?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又如何能够加强呢?
三、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务部门必须参与水利基本建设的全过程。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无论是开始前的设计,还是结束后的验收,都与财务有着十分紧密地联系。任何一个环节没有财务部门的参与,就会使财务管理产生脱节,这是财务工作的连续性决定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而改变的客观需要。这种参与不仅仅是协助,更不是旁听,重要的是监督、是管理,是熟知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是精打细算地合理运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这部分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如果脱节了,就无法参与监督,那么就难免会有挪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现象发生;如果脱节了,就无法参与管理,那么也就无法精打细算,资金就不能进行合理有效的运转,管好、用好这些资金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四、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必须加大内部监督的范围和力度。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管好用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使有限的资金投入,取得最大的投资效果。财务审计是加强财务管理的一种手段。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有其特殊的运转方式,它涉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并且和各方面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简单的年度账务审计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本无法满足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这两项审计都属于事后监督。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不仅要加强事后监督,更应该加强事前、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既可以是内部监督也可以是外部监督,但事前、事中监督则主要依靠内部监督。所以,要提高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能则必须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的内部监督。只有加强这些方面的监督,才能保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规范有序的运行,。在扩大内部监督范围的同时,还必须加大内部监督的力度。通常情况下,内部监督被认为是纠正错误。对被监督的对象来讲,内部监督无关痛痒。
这主要是因为内部监督的力度不够,特别是事后监督的力度不够。事前、事中内部监督应该广泛宣传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章,提醒办事人员在处理事务的时候必须按照程序和规范办事。在这方面,过去做的远远不够,有的根本就没有去做。事后的内部监督应该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检查必须全面、彻底,监督必须加大力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无法纠正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查出的问题,必须根据情节的轻重、损害的大小,对应该承担责任的部门和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否则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过去,内部监督通常都是以纠正错误为主,对部门和当事人一般都是大事划小,小事划了,网开一面,下不为例,根本没有什么效果。)
五、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也需要社会合力。
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如果仅仅依靠财务部门也是收效不大的,如果要出台相关的财务内部管理办法或制度,只有财务部门操作,难免会带有很大的片面性;如果要广泛宣传相关的法规和规范,只依靠财务部门,人力有限,精力有限。因此,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仅仅依靠财务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人人参与,人人关心,运用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形成一种社会合力,共同来寻求合理有效的管理方法,共同来学习和宣传有关的法规和规章,共同来遵守和维护法规和规章制度。这种人人参与既不能是人人有责,而人人都不负责的口号,也不能是人人平等的形式主义,而必须是人人尽其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要求,必须有主次,有侧重,有分工地各尽其责,特别是财务部门,还必须是主导和先驱,出台管理办法或制度,必须首先广泛收集和整理信息和资料,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供其他各部门和人员审议,在宣传方面还必须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一切可用的宣传载体,广泛地宣传,详细地解释说明。对于其他的部门和人员来说,在参与和关心的同时,主要的目的是熟悉和了解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地去遵守和维护这些规章和制度。如果能做到这点,财务管理工作自然也就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