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与客户有经济纠纷,我已经离职了,客户起诉原公司与我,作为被告应怎么办?以前是我与客户签的合同

2024-05-16 16:59

1. 原公司与客户有经济纠纷,我已经离职了,客户起诉原公司与我,作为被告应怎么办?以前是我与客户签的合同

尽管合同是签订,当时只是代表公司的行为。现在你只辞职。只能起诉公司,与你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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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已经离开原来的公司了,但是之前我为公司签的销售合同,客户与公司发生纠纷了,我该怎么办?

这个应该和你没有任何关系,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合同是乙方和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丙方只要满足这份合同的标准就行了,不存在违约。
至于乙方采购的货物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那是乙方的问题,和丙方无关。
甲方不能直接起诉丙方,不管丙方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 求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 现在公司和我个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由公司出钱,我出技术和管理 项目款按4、6分

  这个合同相对可以简单化,只要把握关键条款就可以,而关键点仅为你所言的合作项目、投资方法和盈利分配比例,其他条款为通用条款,具体如下:

  XX项目合作协议
  签订地点: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平的原则下,经双方充分协商,对共同投资XX项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如下:

  1、项目内容:(写明项目的具体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周期;
  4)具体的项目内容。

  2、投资方法:甲方以货币投资,乙方以技术和管理才能投资。

  3、盈利分配:比例为甲方60%,乙方为40%(具体按你们的协商)。

  4、项目管理形式:
  1)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关键岗位的担任;
  2)管理权限;
  3)其他必要的约定。

  5、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2)乙方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则构成对对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一般情形的违约,违约金为3万元,重大违约违约金10万元(数额自定);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相关损失(可以约定损失范围:直接,直接和间接)。

  7、争议解决
  1)在项目筹备、营运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解决;
  2)不能协商,任何一方提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双方自愿接受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基于公正的裁决;
  3)若仲裁条款约定无效或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补充条款
  1)增值扩股:任何一方想增加投资或增资扩股,须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
  2)竞业禁止:任何一方,不得在于其他第三人经营本协议相同或相近项目。

  9、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有效,并各自保存一份;
  2)为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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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前有的客户和我私下合作,公司说我诈骗?说我以公司名义合作,我合客户没有合同!急!!在线等!

在交易之前,你应该立刻明确的告诉客户,你已经与前公司无关系,从何时起你的行为都是你个人的性质,在客户清楚明白知道之前不要和他交易。虽然这样可能因为客户不相信你有充足的资信而取消交易,但是可以帮助你摆脱面临诉讼的危险。
    毕竟如果败诉留下的信用危机比你丢工作更严重,不要因小失大。
    你以前公司的名义交易,比如出示了前公司未收回的印章、凭据、表单、合同等,让客户有理由相信你是前公司雇员的,属于典型的表见代理,责任由超出权限的代理人承担。这样是很危险的。
    因为你如果不让客户明确的知道你已经脱离原公司,法律上就认为客户有可能陷于因错误的认识而基于你是原公司的职员做出交易,但你不是,没有原公司那样的资信,这就让客户的利益处于危险之中,要加以保护,这种保护对你又是不利的。所以你要在交易之前务必让客户清楚你的状况。

5. 公司与个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格式和内容如何,急!

  1.开展仓单质押贷款的原则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进行质押贷款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 首先要合乎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人的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2) 风险防范原则。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期货市场中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但是银行质押贷款可能面临以下的风险:商品的市场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由于仓库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或信息滞后都会导致任何一方决策的失误,造成质押商品的监管风险等等。
  (3) 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可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须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
  2.仓单质押贷款的业务流程
  如图简要地介绍的仓单质押的过程,首先是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
  货主按照约定的数量将商品存放在仓库中,仓储企业在接到通知后,验货确认,然后开专用商品储存凭证———仓单给存货的货主;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做质押背书,由仓库盖章后,货主凭仓单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向仓库核实货主储存商品的详细情况,包括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以及商品的情况,决定是否向货主提供质押贷款,以及质押贷款的数额;把经过银行同意的进行质押贷款的商品交由仓库代理监管;最后就是商品的具体处置。
  3.仓单质押的优势与风险
  仓单质押业务是一种具有多边三赢性质的新兴业务。第一,允许客户利用在市场经营的商品做质押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达到实现规模经营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第二,仓库与银行合作,监管客户在银行质押贷款商品,一方面增加了配套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增加了仓储附加值,提高了仓库空间的利用率,提升了企业综合价值和竞争力;另一方面,仓库作为银行和客户都相互信任的第三方,可以更好地融入到客户的商品产销供应链中去,有利于物流企业的业务整合,同时也加强了同银行的同盟关系。第三,银行发放质押贷款,由仓库负责质押物资,既放贷又吸引了储户,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又由于由货物做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规避了风险,并能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润来源之一,而信贷风险是贷款人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商业银行必须发展信贷业务,同时还必须保证按时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能出现呆坏账。仓单是信用程度较高的有价证券,它与高质量的商品相对应,包含着交割仓库、期货交易所对质量、数量的信用担保,但是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仓单质押过程中包含着以下的风险:
  (1) 客户资信风险。客户的业务能力、业务量及商品来源的合法性(走私商品有罚没风险),商品质量等诸多方面对仓库来说都是潜在的风险。
  (2) 仓单风险。仓单是质押贷款和提货的凭证,是有价证券,也是物权证券,但目前仓库所开的仓单还不够规范,如有的仓库甚至以入库单作质押凭证,以提货单作提货凭证,因此,必须有科学的管理程序,保证仓单的唯一性与物权凭证性质。
  (3) 质押物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作仓单质押,因为商品在某段时间的价格和质量都是会随时发生变化的,也就是说会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因此,要选择价格涨跌幅度不大、质量稳定的品种,如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大豆等。
  (4) 商品监管风险。在质押商品的监管方面,仓储企业必须对质押商品的种类、数量、品种进行有效监管,作好防潮、防霉等安全保障,严防货损货差,严格出入库的盘点,防止仓储保管不善而给仓单的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5) 内部管理和操作风险。许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会增加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失误的机会,形成管理和操作风险。
  4.控制风险的对策
  (1) 建立和整合客户和银行信用。客户资信风险、仓单风险、商品的监管风险都与信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三方物流作为联结货主与金融机构的服务平台,就需要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建立和整合这些信用。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货主的代理人,监管仓库中的商品,因此,第三方物流公司要与货主建立信用。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则是建立在仓单的真实有效性和对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监管的信任之上。所以,信用的建立是基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实力。第三方物流公司可以利用双方都信任的关系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完成信用的整合。
  (2) 加强对仓单的管理。仓单是在仓库接受存货人要存放的商品以后,向存货人开具的说明存货情况的存单。这种存单具备特殊的功能和特殊的作用———有效证券。即仓单可以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实现资金融通,辅助完成现货交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它是仓单质押业务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因此仓单的管理问题是最为紧迫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3) 限定质押商品的范围和确定价格。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货主希望质押商品品种、数量和标准化程度能不受限制;而对于银行和仓库来说,则要求质押的商品要有所限制。因为第三方物流公司要考虑自身的存储能力、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客户的需求,并协同银行做好商品的限制工作。受仓储条件的限制,目前一些开展此项业务的仓库基本上是尽量选择适用广泛、易于处置、价格波幅较小且不易变质的商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经验的丰富,可用于仓单质押的商品的种类会不断增加。对商品价值的综合评估确定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客户本身的信用和实力,二是商品自身的属性,三是该种商品近几年来的市场价格波动情况。这个价格目前都是由银行确定的,仓储作为双方信任的委托代理方,它在价格的确定过程中也应起到监管和提供参考的作用。随着仓单质押业务不断深化,银行对仓储信任的日益提升,很有可能由仓储来确定价格。
  5.监管和处置质押商品。第三方物流公司作为银行和客户双方信任的第三方,在商品的监管和处置环节扮演着特殊的角色,负有特殊的责任。所以,在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时,应尽量使各项手续完备,严格按合同行使权利。
  在仓储环节,首先,要和客户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商品的入库验收和养护要求,并开具明确表明商品已属抵押给银行的专用仓单;并向指定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物的保险,确保仓储物出现损毁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其次,要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保证仓单与商品存储情况相符,手续完备;质押期间无银行同意不得向借款人或任意第三人发货;不以存货方未付有关保管费为由阻挠、干涉、妨碍银行行使质押权等;客户提货要在银行的监管下采取仓单提货。
  在商品处置环节,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一是贷款还未到期,由于市场价格下降,银行通知借款人追加风险保证金,在双方所确定的日期期限内借款人仍未履行追加义务的,银行可委托第三方(很有可能是仓储)对尚未销售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以尽快实现销售,收回贷款本金。二是贷款到期,但监管账户内销售回笼款不足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资金来源作为补充,银行也可委托第三方(很有可能是仓储)对仓储的相应数量商品按现行市场价下浮一定比率以内实现销售处理,直到收回贷款本息。仓单质押货物的处置,受市场影响大,需事先各方签订协议就处置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各方利益。
  6.加快仓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仓储信息化的过程中会不断改善和优化管理和业务过程。仓储的信息化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内部管理流程的信息化;和其合作伙伴、客户以及监管机构协同作业的信息化。内部的信息化能优化其“仓储物流”,更好地完成内部的管理和操作;协同作业的信息化是优化其物流网络和服务体系。信息化降低内部人员作案和操作的失误,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了同客户与银行进行信息沟通和共享的效率,降低了仓储和银行的风险,方便了银行对仓储的监管,完善了为客户提供的物流服务。

公司与个人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格式和内容如何,急!

6. 公司与个人签订合作协议

1、合作协议没有盖公司章属于瑕程序疵,但双方合作了一年各自履行了义务,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
2、刘雄立退出是否有书面记录。
3、刘雄立老婆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

7. 咨询高手合同法的问题。跟一个公司签订项目的合作协议,向该司交纳合作诚意金,合同提前终止诚意金没收是

  一、没收诚意金于法无据
  诚意金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也非法律规定的出质或留置财产,更非法律规定的其他处罚性情况,因此对方没收诚意金没有法律根据。
  二、没收诚意金于约不合
  诚意金在合同中约定时已经明确双方解除合同时予以退还,对方不退还诚意金不符合合同约定。
  三、对方没收诚意金属于不当得利。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
  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法律界人士就指出,中介收取的诚意金,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关的条文。更何况大多数中介都把“保留对诚意金的最终解释权”写在相关约定中,使房屋买卖双方处于被动、从属状态。由于中介利用了“诚意金”作幌子,往往就能造成一个供不应求的假象,就此而言,“诚意金”可以说是给买方或卖方布下的一个诱人陷阱。也就是说,不管“诚意金”的外衣多么华丽,都掩饰不了它变相扰乱市场秩序的本质,需要加以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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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离职之前注册了个人公司,与原公司客户有业务往来违法吗??

未离职之前注册了个人公司与原公司客户有业务往来,如果是同行业,有行业竞争则是违法的,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公司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因为这涉及到竞业限制的问题,可以先确定离职者在原公司的职务以及原公司的章程对于“竞业限制”、“保密条款”等规定;其次还有了解与原公司是否有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涉及到“保密条款”、“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未离职之前注册了个人公司与原公司客户有业务往来,原公司可以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向法院起诉。但是通常情况下,可能不会受到有期徒刑的判罚,但是处以罚金是合法的。

扩展资料: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密义务在技术合同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保密义务是一种消极义务,只要义务人消极的不作为,而不要求义务人积极的作为。
对企业内部涉密的岗位,在员工入职的劳动合同中、单独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保密的事项、范围、期限,详细约定需要保密的具具体内容和项目,而不是泛泛的规定有保密义务,一旦进入诉讼,公司需要举证证明哪些项目是商业秘密,约定不明要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