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05-19 03:11

1.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我国现有科学技术奖励法律制度在社会科学奖立法级别、申报程序和奖项设置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科技奖励法律制度作用的发挥。下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欢迎阅读!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自然科学奖不超过30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不超过28项;企业为主要完成单位的项目不低于奖励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并应当在一等奖中占一定比例。
 
     第六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有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特定领域或者项目的科学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推广应用中有重大贡献,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普遍实用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设计、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二)具有显著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其成果已实现转化或者产业化。
 
     第九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普及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工作中,有重大成果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企业在技术开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及其载体创新中有重大突破,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制定分类分级评价标准。
 
     分类分级评价标准应当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项目成果先进性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具体评价内容和指标。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价内容和指标应当体现项目成果推广应用的评价导向。
 
     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下列单位和专家(以下统称推荐人)推荐: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本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
 
     (四)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其他单位。
 
     前款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包括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包括初评、行业评审和综合评审,分别由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工作依据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条件和分类分级评价标准进行。
 
     省科学技术奖初评专家组、行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从科学技术专家库中抽选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评审专家:
 
     (一)本人是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
 
     (二)本人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通过发布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明确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名额、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和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提交推荐资料,并对推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不能作为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的项目成果的支撑材料。
 
     被推荐的项目成果由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相关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客观、真实的  报告  。
 
     第十六条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不再推荐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
 
     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被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能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能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同一个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的项目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推荐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同一项目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推荐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奖。
 
     项目成果因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奖。
 
     第十九条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人是单位的,应当在推荐前将候选人(项目成果)的主要情况在本单位网站以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推荐人是专家的,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
 
     第二十条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推荐资料经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要求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专业分类,由各初评专家组进行初评。
 
     候选人(项目成果)经评审专家记名打分,按照得分高低,以不高于参加评奖项目总数百分之七十的比例通过初评。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不进行初评。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的推荐资料和初评通过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按照行业分类,由各行业评审组进行行业评审。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时将异议核实情况一并提交行业评审组评议。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不超过3名候选人通过行业评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经评审专家记名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本行业评审组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按照得分高低,确定不超过本行业评审组可选名额的候选人(项目成果)通过行业评审,并提出奖励等级建议。
 
     第二十三条行业评审通过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以及奖励等级建议,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
 
     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30日内予以核实。
 
     第二十四条行业评审通过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参加,方为有效。
 
     与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或者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同单位并从事相同专业领域工作的专家,不能担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
 
     第二十五条综合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二)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评审。
 
     (三)对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建议。
 
     (四)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并打分,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和得分高低,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建议。
 
     (五)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投票,以得票数不少于参加评审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二并按照得票数多少,提出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建议。
 
     行业评审组通过的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审时一并对异议核实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主要情况的异议,确因情况复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清楚的,不再参加当年度评奖;核实清楚后,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年度相应阶段参加评奖。
 
     第二十七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省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成果)以及奖励等级建议方案,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奖金每人5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按照项目奖励: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级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九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荣誉和奖金由获奖人个人享有。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情况载入获奖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联系,不得泄露评审讨论、打分、投票等评审情况。
 
     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与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成果)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建立信用档案,作为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聘请、选用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以弄虚作假或者剽窃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度评奖资格;已获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项目成果主要完成人三年内不得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有前款情形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推荐人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协助他人谋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建议其主管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其出具的相关报告三年内不能作为参加评奖的项目成果的评价依据。
 
     第三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参与评审工作,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
 
     (一)有收受贿赂行为的;
 
     (二)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有其他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或者违反评审工作规定的行为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ward congress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Conference)。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是依据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而对中国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的科学家以国家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大会。
 
     国家科技奖励获奖者的评选过程
 
     由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不同奖种的评价标准来对申报科学家承担的项目成果进行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评审确认,同时邀请中纪委驻科技部的纪检监察局在评审的全过程当中进行现场监督以确保客观公正。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
 
     目前中国设立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项评审周期
 
     这些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含金量
 
     国家最高科技奖的获奖者必须是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获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建树的,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当中也创造出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这样的科学家,获得者的奖金是500万元人民币,还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体现了我国院士创新能力的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在历史上曾经评选当中出现了空缺,这说明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虽然近几年有了显著的增强,但是整体水平还是有待于进一步的提升的。
 
     国家最高科技奖励获奖者人数
 
     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颁发
 
     报请国家主席签署并由国家主席亲自颁发证书和奖金。
 
     国家最高科技奖励的奖金
 
     颁发给获奖者奖状和人民币500万元奖金。
 
     2009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大会
 
     胡锦涛将颁最高科技奖
 
     2010年1月11日上午,一年一度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将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将颁发2009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是我国科技界的一大盛事,更是对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一次检阅。各大奖项的归属,也成为科技界甚至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大会上午10点钟在人民大会堂的万人大礼堂召开。中共中央、国家主席胡锦涛以及全体政治局将出席大会并将为获奖的科学家们颁奖。
 
     胡锦涛同志还将亲自为获得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两位获将者颁发奖状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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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奖励科学技术成果项目每年不超过280项。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人员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候选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行业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行业评审组成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行业评审组成员。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第十三条  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及其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各行业评审组完成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省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省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第十八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异议处理情况,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奖励方案,并提出奖励建议。第十九条  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举行答辩会,并逐项打分。
    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委员提出的问题。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优秀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以及在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奖金数额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定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5项,三等奖不超过60项,以上各类奖项可以缺项。
  突出贡献奖从一等奖项目中评选产生,以鼓励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或者通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市属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
  已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项目,不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为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专家若干名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突出贡献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答辩,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授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及候选人主要情况应当在市科技政务网或者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授奖项目、奖励等级建议及候选人主要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核实完毕。由于情况复杂无法在30日内核实完毕的,有异议的授奖项目不得进入下一个评审程序。自公示期满之日起1年后核实完毕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推荐。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15修改)

4.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6)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70项。
  每年评选中如有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增设特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两项,其奖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通过鉴定或者评审;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市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奖委会审定。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经市奖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颁发奖金。第十五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第十六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5.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设计图纸、试验结果、试验记录、工艺、流程、配方、样品和数据等非专利技术和信息。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政府引导作用,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利益。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科技、教育、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重点奖励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六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以及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计划,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引导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前款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南应当载明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优惠政策、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技术交易规范等内容。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规范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加工与服务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制度,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项目可以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或者联合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者硕士实践基地、大师工作室等研究开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九条 鼓励企业利用政府科技信息网络等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合作等需求信息。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支持和帮助。第十条 支持企业承接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术合同的实际成交额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合理有效利用外资和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以优势企业为主体,联合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技术转让平台等。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修订)

6.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遵循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构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浙江。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整合科学技术资源,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活动,建设创新型城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和科学技术经费使用、完成情况,接受监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激励自主创新。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敢于创新的社会风尚。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采取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超前部署和支持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前沿技术、社会公益性技术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力度,加快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区域)支柱产业以及食品安全、疾病防治、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科学技术进步。第十一条 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加强海洋资源、海洋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进海洋新兴产业、海洋服务业、临港先进制造业、现代海洋渔业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运用科学技术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学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和农村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农业科技园(区)、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和育种基地建设。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重点导向,采取措施,改善产业集聚区科学技术基础条 件,推动优质科学技术资源向产业集聚区集聚,提高产业集聚区自主创新能力。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扶持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发展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创新人才集聚,提高其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辐射能力。第十六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订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核准)的重要内容,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7.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坚持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工作领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第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指:闸明自然现象、特性和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具有实用性、先进性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品种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取得实效的科学考察、计量标准、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科学技术推广成果是指:对国内外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根据其适用范围,结合各使用部门的具体特点,通过各种技术工作、组织协调工作和技术市场工作,积极推广、扩大应用并取得实效的推广成果。第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依照其科学技术水平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二)科学技术推广成果依照推广中所做出的实际工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直接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第六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市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技术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
  在评奖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应延迟评奖。第七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共4个等级,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具体奖金数额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杭州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报杭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杭州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特别奖。第八条 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可按技术开发项目投产后3年内最好年度新增效益的3%计算奖金,奖励完成科学技术成果的人员,该项奖励在企业应付工资中列支。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评奖程序如下:
  (一)计划项目按计划归口关系上报;非计划项目按主要完成单位行政隶属或专业归口关系,由市各主管局(公司)、县(市)、区科委签署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上报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个人完成项目,其上报程序与基层单位完成项目的程序相同。
  (二)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公布。在公布期限内如有异议,由原初审单位复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的项目,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授奖。第十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分配如下: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额的60%至80%分配给在项目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在技术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工作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个人的奖金比例与第(一)项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的,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各获奖项目的初审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奖金分配方案,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有权责成获奖单位重新分配。第十一条 获将项目的完成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8.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加强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三条  本省科学技术工作的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适用技术,开展技术创新;支持科学技术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贫困地区、海岛、山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活动。对市、县(市、区)领导实行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科学技术协会配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研究开发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培育和规范技术市场,发展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员,完善技术贸易网络,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以及成果的推广应用,优化农业结构,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规模生产技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第八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机构,配备农业技术人员,落实农业技术推广经费,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配套的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业科学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第九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示范推广机构、农业院校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应用。
    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经营自己培育和引进并经审定的优良品种。第十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促进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农业技术培训和科学技术活动。农民经考核达到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第十一条  省和沿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科技兴海规划,增加对海洋研究开发的投入,加强海洋资源、海洋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发展海洋产业。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企业应当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建立成果转化的工业性试验基地。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的新产品,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引进、吸收先进技术,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工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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