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2024-05-16 11:19

1.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一、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香港创业板上市市场目的:为增长性的公司而设;
  2、香港创业板上市接受地域:依据香港、百慕大、开曼群岛、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  
  3、香港创业板上市盈利要求:不设最低盈利要求;
  4、香港创业板上市营业历史:不少于24个月的经营活跃纪录;
  5、香港创业板上市管理持续性:于活跃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6、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营业务:主营业务要突出。
  二、香港创业板上市财务要求:
  1、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其他:
  1、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和国内《关于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规定;
  2、香港创业板上市人员要求:公司的董事、公司秘书、会计师、监察主任、授权代表、审核委员成员等人员需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3、香港创业板上市公司须聘有经核准的股票过户登记处。

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2. 香港创业板的主要上市规定

下文只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所载有关上市规定摘要,并不能代替《创业板上市规则》。由于这只是摘要,其内容并没有涵盖阁下必须知悉的全部资料。下文提及的资料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均有详尽阐释,故阁下应将以下资料连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正文一并阅览。 不设溢利要求知悉到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录得溢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溢利纪录才可在创业板上市。 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指定期间」)。 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经营历史新申请人须: 1.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附注: 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2.一直积极发展一主营业务; 3.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4.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及5.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业务前景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最低公众持股量新申请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30000000元; 2.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及3.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公司管治新申请人须: 1.聘任才干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2.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其他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上市程序以下流程图概括列出上市程序,并纯粹以供作参考之用。 阁下应咨询创业板保荐人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或向我们索取更多有关上市过程的资料。

3. 香港创业板上市重要上市要求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香港创业板上市重要上市要求

4.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有哪些

瑞丰德永表示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
3000万港元(合RMB2637万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合RMB35.16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4、管理层、公司拥有权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6、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5.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6. 香港创业板上市要求

主场的目的、 主线业务、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业务目标声明、最低市值、最低公众持股量、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信息披露、包销安排创业板首次上市条件创业板首次上市要求一般比现有主板市场宽松,在业务记录方面,它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也无需作盈利预测,仅需有“业务目标声明”,清楚说明大约三年内公司的主要业务方向和所集资金的用途,以及显示公司有两年从事“活跃业务活动”的记录,由会计师申报上市前两年的财务业绩;在最低市值要求方面,它对企业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为4600万港元;不需要包销要求,首次招股时,最低公众持有量为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25%以上,股东人数100人以上。允许业务竞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拥有任何与上市公司竞争的业务,须全面披露。

7. 想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

想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有什么要求

8. 香港创业板上市主要上市规定

1、不设盈利要求
高增长企业可能在创业期间并不一定取得盈利纪录,故《创业板上市规则》并无规定新上市申靖人一定要有过往盈利纪录即可在创业板上市。 

2、保荐人及其持续聘任期
新上市申请人须聘任一名创业板保荐人为其呈交上市申请,聘任期须持续一段固定期间,涵盖至少在公司上市该年的财政年度余下的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3、可接受的司法管辖地区
新申请人必须依据香港、中国、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法例注册成立。 

4、经营历史
a. 证明具有至少24个月的活跃业务纪录;
注:如上市申请人为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又或在联交所接受的特殊情况下,这项24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规定可在联交所的批准下获放宽。 
b. 一直积极发展主营业务;
c. 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其管理层及拥有权大致相同;
d. 如其附属公司负责经营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必须拥有该附属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
e. 编制会计师报告,该报告须涵盖紧接上市文件刊发前两个完整的财政年度。 

5、业务前景
新申请人须列明其业务目标,并阐释于指定期间内拟如何达致该目标。 

6、最低公众持股量
a、对于市值少于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0%,涉及金额须达港币
30,000,000元;
b、对于市值相等于或超过港币10亿元的公司,其最低公众持股量为港币2亿元或15%中之较高者;
c、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时有公众股东不少于100人。 

7、公司管治
a、聘任胜任的人员负责下列职位:公司秘书、合资格会计师、监察主任及授权代表;
b、聘任至少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c、成立审核委员会。 
包销安排于首次公开发售股份时,无硬性包销规定。 

8、其它
上市时的管理层股东及主要股东合共须占新申请人不少于35%的已发行股本。 
首次上市成本的主要类别一般包括:
a. 专业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司法律顾问费用保荐人法律顾问费用申报会计师费用物业估值费用公关服务顾问费用
b. 印刷方面的成本招股章程、申请表格、股票及其它印刷费翻译费
c.市场推广支出
d.股票过户登记处费用收款银行费用包销商佣金(如适用) 首次上市费交易征费
除首次上市费及交易征费外,上列所有其它费用均可由新申请人与有关方面商议,不过收费多少会受市场因素影响。首次上市费一般占首次上市总成本的小部份,须于递交上市申请表格的同时向联交所缴付。首次上市费不予退款,并以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股本证券的预期市值计算。 
创业板首次上市费概列如下:
首次上市费将予上市的股本证券的货币值(百万港元)
首次上市费(港元) 不超过100 100,000 不超过1,000 150,000 超过1,000 200,000
新申请人应缴付予联交所的交易征费为新申请人将予发行之证券的价值的0.011%。 
详情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