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关于退还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规定

2024-05-17 22:33

1. 巢湖市关于退还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规定

马鞍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劳动保障基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依,有利于社会安定,促使企业在平等的条件下竞争,根据有关规定,并参照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业统筹管理范围

凡在马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来马的建筑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实行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

二、行业统筹基金支出项目

(一)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发给离休、退休职工的退休费和退休职工的生活费。

(二)离、退休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及各种价格补贴。

(三)离休或因工残废退休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护理费。

(四)离、退休人员医药费、易地安家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死亡后支付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职工因工、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

(六)职工在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医药费、救济费。

(七)按规定在劳保费用中支出的其它项目。

三、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

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收取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确定,凡在我市境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工程项目)不分隶属关系,不论其资金来源,均按以下标准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装饰装璜、桩基础、道桥、堤坊、各类管道等按工程造价的34%收取劳保费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类工程,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的25%收取劳保费用。

四、行业统筹基金的收取办法

(一)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一次性按规定的收取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竣工决算时再按实调整,任何人无权减免。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委托市建设银行托收(免签协议),存入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专款专用。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凭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开具的单据及时、足额地向市财政在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上付款,不及时缴纳的按拖欠金额每天征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行业统筹基金。

(三)对于没有交纳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计划部门不予办理实施计划与开工批复,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手续,建筑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开工、报建及合同签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建设银行不得办理工程拨款,建筑企业不得组织施工。对擅自开工者,除按规定补交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外,同时按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行业统筹基金的支付形式

对在我市承揽建设任务,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的各类施工企业,劳保费用由市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办公室按原《安徽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收取标准返还企业,用于支付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对入不敷出的施工企业,在行业统筹基金中予以调剂;对未参加市社会保险统筹和外地来马承揽建设任务的各类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及资质等级,按收取该企业统筹费用的适当比例返还,作为企业的劳保基金,专款专用。


六、行业统筹基金的管理

(一)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是社会劳动保险统筹的一部分,市建筑管理处设立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在市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劳动保险基金的收取、支付、调剂、管理等日常工作,其所需经费从收取的劳动保险基金中按3%提取。

(二)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各企业仍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社会保险统筹的费用由企业直接与社会保险统筹机构结算,但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核发劳保费用中应扣除社会保险机构返还给企业的受益部分。

(三)实行行业劳保统筹后,如劳保费用开支增大,收不抵支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调整劳保统筹取费标准。

(四)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专项储存,其存款利息依照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精神,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定期存款利息,所得利息并入行业劳保统筹基金项下,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免交各种税、费。

(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行业劳保统筹的会计管理、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

(六)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七)参加行业统筹管理的各类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及审批程序等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发放、学习、生活、医疗福利日常管理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

(八)参加行业劳保统筹管理的企业,在申报劳保基金时,应做到真实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冒领劳保基金者,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并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市建筑管理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1日

巢湖市关于退还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的规定

2. 建筑工程劳保费怎么退,需要些什么资料?

劳保费适用范围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改建、维修、技术改造的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潢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地基基础,独立土石方、房地产开发,仿古园林、炉窑砌筑、市政建设等建筑不分资金来源、隶属关系,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也不分资质等级、隶属关系、经济类别,建设单位都必须向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缴纳劳保基金。 
劳保费缴纳制度
  劳保基金的缴纳实行预收和结算制度,无论是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还是执行行业费用定额的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报建或招投标时,按所含劳保基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一次性100%向管理部门预缴劳保基金,50万元以上的工程需经自治区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分期缴纳。工程竣工结算后,按审定的含量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劳保费发展分析
  先有价格后有产品的行业特点,使建筑产品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更为激烈,也使劳保基金在工程造价中的构成标准难以确定,导致企业之间劳保基金负担畸轻畸重,形成不公平竞争和劳保基金大量流失的状况越来越严重。据调查,截至1999年底全区累计拖欠职工社会养老金28213.7万元,自治区建设厅直属5个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拖欠两千多万元。这种状况不仅制约建筑业的改革发展,而且更直接地影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社会安定团结。为此国务院提出了"把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制度的改革。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安装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4月15日批转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统一管理,一是统一劳保基金计取标准,解决施工企业劳保基金入不敷出的现状,创造更加平等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二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劳保基金,杜绝流失。三是通过统一拨付,解决施工企业劳保基金负担畸轻畸重,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全创造重要的集资渠道。

3. 劳保基金返还给施工方还是建设方

由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管理。
一、劳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用以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一项特种基金。
二、劳保基金开支范围,是除了职工福利基金外,按劳保条例有关规定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主要包括:
1、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其医药费。
2、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3、六个月以上病员工资及其应提取的工资附加费。
4、职工死亡丧葬费和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5、有些地区实行劳保统筹,按定率上交数同实际发生数的差额(上交多而实际开支少)。

劳保费:
凡在市、县行政区划内的新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安装、装饰工程,不论资本来源渠道,建设单位均应在领取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理组织交纳劳保费。
建筑安装施工公司不再直接向建设单位结算收取工程劳保费。建设单位向劳保费管理组织交纳的劳保费在竣工决算时抵扣。
劳保费管理组织在收取劳保费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收款收据。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公司代缴劳保费。
凡本地区所属施工公司到外省承揽工程任务所收取的劳保费,应定期如实列表报送主管劳保费管理组织。

劳保基金返还给施工方还是建设方

4. 建筑业劳保基金办理返还流程?

建筑工程劳保费退还方法流程:
1、建筑业劳保费缴款通知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劳保费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4、建设单位出具代缴建筑业劳保费的扣款证明(若多家企业施工应出具缴费金额分摊表);
5、企业法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劳动者上月的工资花名册;
6、企业购买上月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建筑业企业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的凭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委托函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扩展资料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
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业劳动保险

5.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由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管理;
一、劳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用以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一项特种基金。
二、劳保基金开支范围,是除了职工福利基金外,按劳保条例有关规定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主要包括:
1.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其医药费。
2.退职职工的退职生活费。
3.六个月以上病员工资及其应提取的工资附加费。
4.职工死亡丧葬费和直系供养亲属的抚恤费。
5.有些地区实行劳保统筹,按定率上交数同实际发生数的差额(上交多而实际开支少)。

建筑工程劳保基金

6. 关于建筑企业的劳保基金问题

  一、劳动保险制度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东北国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和1951年2月
  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时,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刚刚组建,不具
  备实行"条例"的条件,1953年国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建筑企业。同年,在哈尔滨市的国家建
  工部工业建筑公司,重工业部有色局建筑公司,一机部电工局第二建筑公司,松江省第一建
  筑公司,以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公司,第二建筑公司,土木工程公司等国营建筑企业,按"
  条例"的规定,实行了劳动保险制度。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78〕104号《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哈尔滨市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按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按1979年省建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通知精神制定的
  《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行退休制度。
  二、职工退休、退职待遇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待遇,1953-1958年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1958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按这两个文件
  执行。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
  暂行办法》后,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改按这两个文件规定执行。
  1978年以前市属住宅二公司(原市房地局维修公司)执行劳动保险制度,其他集体企业
  均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1979年7月黑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黑龙江省劳动局,以黑建企字〔1979〕第26号、
  黑劳险字〔1979〕7号文件印发了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筑材料工业局、省建设局共同制
  定的《黑龙江省基本建设系统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哈尔滨市集体
  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开始实行退休退职待遇。1989年实行劳保费用统筹后,扩大到全部
  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退职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退休和退
  职生活费的标准,根据企业经济状况,按标准执行:经济条件好,资金有积累的企业,职工
  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执行;经济条件稍差,资金积累不多
  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生活费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逐项减少1
  0%(因工致残者除外),但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经济条件差,资金没有积累的企业,
  按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最低额,即职工退休费每月按25元发给,退职生活费按20元发给。
  文件印发后,各集体施工企业,给应退职工办了退休退职手续。达不到退休退职最低标
  准待遇的,都按最低标准发给。
  1990年,国家给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工资。根据哈政发〔1990〕12号文件退职职工生活费
  每月不能低于40元,退休职工退休费每月不能低于50元,因工致残退休职工每月不能低于60
  元的规定,市建工局所属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除外)给未达到最低保证数的2924人(占
  退休职工的91%)增加退职生活费和退休费。每月增加金额52772元,年增加金额633264元,
  平均每人月增加工资18元,年增加工资216元。
  三、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
  1953-1985年,国营施工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伤残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1985年
  以后,企业实行改革,有的按国家规定报销药费,有的把医疗费分到人头,作为辅助性工资
  发给职工。集体企业,病假不开支,药费有的分到人头,有的既不分到人头,也不报销,疾
  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医疗费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国营企业,因工伤残完全按国家规定执行。集体企业,市住宅二公司与国营企业一样。
  其他集体企业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时其待遇低于国家标准10%。有的企
  业因工伤残治疗期6个月以内与国营一样,6个月以后按标准工资60%开支,伤势较重或生活
  不能自理的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职工死亡及直系亲属供养
  职工非因工死亡,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同样按国家劳动保险条例执行。职工因工死亡,
  国营企业按劳保条例执行,集体企业参照国家规定一次结清。
  1989年5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12号令规定:职工不
  论因工死亡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一律发给500元,因工死亡发给抚恤费1000元,非因工
  死亡发给救济费500元。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新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
  给50元抚恤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5元抚恤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生前供养的直系亲
  属,家居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40元救济费,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30元救济费。
  建筑企业对因工死亡的职工,国营、集体企业均按文件执行。对非因工死亡的,国营企
  业按文件执行,集体企业只发丧葬费、救济费。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救济费,省属国营企
  业按令执行,市属国营企业延至1990年才执行,集体企业没有执行。
  六、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动保险费用,是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
  的规定标准,由企业各自提取、各自负担。定额规定的标准,国营企业为自行完成工程直接
  费的1.7%,集体企业是1.61%。1985年国家计委〔1984〕29号文件取消集体企业的劳保
  取费,1986年黑龙江省调整了劳保取费,国营企业为3.1%,恢复集体企业1.61%。
  建筑企业的劳保负担畸轻畸重,全市建筑企业1.3万余名离退休职工,全部集中在51户
  60年代以前成立的老企业中。据市建工局调查统计:省、市所属8户大中型建筑企业,1982-
  1986年劳保费用超支1560万元,超过企业定额收入的1.26倍。
  1986年,市建工局所属4户国营建筑企业按定额提取劳保费302万元,实际支出483万元,
  超定额支出181万元。4户集体建筑企业实收劳保费只有74万元,实际需要344万元,企业只
  支付248万元;市区所属11户老建筑企业,有退休职工4909人,不能按期如数领到劳保工资。
  其中拖欠半年以上的近2000人,拖欠时间最长的市住宅二、三、四公司达一年又两个月,个
  别的达36个月。
  1987年,省.市所属8户国营建筑企业参加市劳动保险公司“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
  (简称社会统筹),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向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基金,保险公司按统筹项
  目(主要是劳保工资)按月拨给企业。由于建筑企业的平均工资较高,8户企业每年要比实
  际需要多缴200-300万元,使本来就收不抵支的劳保费用更加超支,加重企业负担。8户企业
  有退休职工4800人,占全行业离退休职工总数的37%,其余63%的离退休职工仍由企业各自
  负担。
  1988年6月,黑龙江省又一次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管理费用定额》的劳保费率:国
  营企业地市以上的为3.5%,区、县级为1.2%。由于各建筑企业任务不足,产值下降,劳
  保费率虽提高而企业实收的劳保费却下降,加之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在职职工的工资都难以
  支付,企业拖欠劳保工资的数额加大,时间拖长,大批退休职工生活难以维持。
  为解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问题,市建工局向市政府提出"关于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
  险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的申请",经与市劳动、财政、税务、建行、建委等部门多次沟通,
  1988年12月29日,由宫本言市长主持的第41次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的劳保
  费用实行行业统筹管理。
  1989年1月市建工局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决定,组建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
  筹管理办公室(简称统筹办,处级事业编制,定员10人),在市劳动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
  哈尔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的统筹管理。市建工局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建筑企
  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会同市劳动局,市建委、建行,相继制定了《哈尔滨市建
  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哈尔滨市建安企业劳保支出费率的规定》、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等具体统筹办法。凡在哈(不
  含阿城市、呼兰县)登记注册,并按《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用定额》提取"劳保基
  金"的建筑企业,包括原已参加社会统筹的8户国营建筑企业,均划入建筑行业的统筹管理。
  当年按期如数支付全行业14743名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还补发了统筹前拖欠的劳保工资。
  按照统筹办法的规定,统筹基金按建筑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结算,退休职工的劳保工资
  由统筹办全包下来。这样,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不再依赖于本企业的兴衰存亡,实现了全建筑
  行业的统收统支,建筑企业间劳保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已不存在。由建筑企业缴纳劳保基金
  改由建设单位按投资项目预缴,建筑企业无力缴纳的现象不再发生,统筹基金得以全额收缴。

7. 劳保基金是退给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

不是一回事,劳保基金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时候付给建设主管部分,待工程完工后在转付给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在准备施工时向建筑主管部分交的一笔款,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如果出现问题则由此款项拨付,如果没有问题则退还给施工单位。

劳保基金是退给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

8. 安徽省关于对工程劳保基金的规定,劳保基金由谁交纳,最终返还给谁?是否有具体的依据?

按以下标准缴纳劳动保险基金。

(一)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单独承包的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装饰装璜、桩基础、道桥、堤坊、各类管道等按工程造价的34%收取劳保费用。

(二)包工不包料的各类工程,单独承包的土石方工程按预算定额人工费的25%收取劳保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