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核销是什么意思

2024-05-16 12:34

1. 报关单核销是什么意思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单位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效数据递交海关,由海关核查该合同项下进出口、耗料等情况,以确定征、免、退、补税的海关后续管理中的一项业务。核销分为贷款核销、坏账核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加工贸易的核销等。
核销分为贷款核销、坏账核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加工贸易的核销等。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财务核销是指某些账务呆滞报经批准审核销账的意思。有些企业在进行往来业务挂账后的一种处理方法。比如付款都通过预付科目先挂账,等和对方结算时挂到应付账款,这时再对预付款和应付款进行核销,这样预付账款科目借方发生可以清晰看到给这家单位多少钱,从应付账款贷方发生额可以看到给这家结算多少钱。预收和应收也可以这样核算。保证月底只有一个科目有余额,要么预付账款有余额,算债权;要么应付账款有余额,算债务。
一、进出境交通工具负责人要将哪些内容通知海关
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要将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等内容提前通知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十七条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报关单核销是什么意思

2. 一个报关单号核销了两次怎么办

您好,很高兴您选择我们平台,我们是律临的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如有问题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问题,我这边方便为您解答!【摘要】
一个报关单号核销了两次怎么办【提问】
您好,很高兴您选择我们平台,我们是律临的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如有问题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问题,我这边方便为您解答!【回答】
在哪里删除吗 要怎么处理【提问】
进口的同一个报关单号核销了两次【提问】
是两份报关单都一样还是只有件数相同。如果逗一样的话,改不改问题都不大。不一样的话,货物是否放行,已经上船出港了,就本来说这个改单目前还没操作过,要问一下报关行能不能操作,毕竟报关行有责任。【回答】
如果放行了,还没上船出港,要像海关申请删单重报,这个具体流程要看所在的关区要求,具体流程咨询帮报关行那边。删单的基本都要海关查验,要查验没问题才能退单重新报。【回答】
车已经进口了进来中国了【提问】
已经报好关要核销那种【提问】
同一个报关单号核销了两次【提问】
如果放行了,还没上船出港,要像海关申请删单重报【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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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取消核销单后外贸业务该怎么操作?还需要申领核销单号吗?是否只有A类企业取消纸质核销单?

第一个问题:取消核销单后,外汇核销从原来以核销单为单位一个一个核销,改成以核销系统方式的批量总量核销。报关时,不需要提供核销单,也不需要预录核销单号。退税的话,完全没有影响,直接去国税局退税就可以了。
第二个问题:外汇管理局已经终止对外发放核销单,所以不需要申领核销单,要领也领不到了。
第三个问题:外管局的核销单无纸化,针对的是所有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所以对于所有具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来说均不需要使用核销单。

取消核销单后外贸业务该怎么操作?还需要申领核销单号吗?是否只有A类企业取消纸质核销单?

4. 核销单到电子口岸核销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噢?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当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的,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 

  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 

增值税方面。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退税。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先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不足部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处理。

1.企业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时,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2.按购进原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退税率计算的差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特殊情况下,确因出口比重过大,在规定期限内不足抵减的部分可按规定退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消费税方面。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じ訫ve有所属 回答时间 2007-12-27 11:28


其他答案你好 ,我也不知道啊 ,知道了告诉我下

笑掉大牙 回答时间 2007-12-27 11:24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具体的 huangwj08@sina.com

恍然大雾! 回答时间 2007-12-27 11:28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恍然大雾! 回答时间 2007-12-27 11:30


出口收汇核销的流程: 
(1)出口企业提前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2)出口企业报关时,向海关提交事先从外汇管理部门领取的有顺序编号的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审核无误,在核销单和与核销单有相同编号的报关单上盖“验讫章”。 
(3)报关后,出口企业在规定期限将核销单存根送回外汇管理局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出口收汇情况的监督。 
(4)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将海关退给的核销单、报关单和有关单据送交银行收汇。 
(5)货款汇交至出口地银行以后,银行向出口单位出具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并在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上填写有关核销单编号。 
(6)出口单位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及其他规定的单据,到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 
(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核销后,在核销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并将其中的出口退税专用联退还给出口单位作为日后退税依据。 
所需单据: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报关单,核销单,银行结汇水单.

5.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里面没有企业交单了,但我发现有张7月份的核销单,企业还没交单

你不需理会,依据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http://www.safe.gov.cn/wps/portal/!ut/p/c5/04_SB8K8xLLM9MSSzPy8xBz9CP0os3gPZxdnX293QwML7zALA09P02Bnr1BvIyNvc6B8pFm8s7ujh4m5j4GBhYm7gYGniZO_n4dzoKGBpzEB3eEg-_DrB8kb4ACOBvp-Hvm5qfoFuREGWSaOigDuOwR_/dl3/d3/L2dJQSEvUUt3QS9ZQnZ3LzZfSENEQ01LRzEwODRJQzBJSUpRRUpKSDEySTI!/?WCM_GLOBAL_CONTEXT=/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jcxmwhgl/jcksfhyhxgl/node_zcfg_jcxm_jck_store/376a05804bd2c07bb224ba53b1488d08

电子口岸出口收汇里面没有企业交单了,但我发现有张7月份的核销单,企业还没交单

6. 刚刚安装好电子口岸系统,下一步该做什么啊?第一次申领核销单是不是只能申领一份啊! 谢谢!

第一次申领核销单是不是只能申领一份啊?
回答:第一次申领核销单不是只能申领一份,你可以想申领多少就多少,但是由于贵司是第一次做出口,外管局要考虑到贵司今后的出口量,所以第一次不会答应给那么多份,最多也就10份吧,最少也有5份,用完之后下次带上操作员卡去外管局就可以。(记得去外管局之前在电子口岸上申领核销单)
刚刚安装好电子口岸系统,下一步该做什么啊?
回答:一般在电子口岸上操作主要有三大业务,一是出口收汇,二是出口退税,三是95199卡注册(第一次用,其余不用)。下面主要介绍一下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的操作。
一:出口收汇
1. 核销单申请:输入份数即可。
2. 口岸备案:在“值”里输入核销单号,“条件设定、开始查找”,然后输入“使用口岸”确定即可。备案完成。(在货物报关前必须要进行口岸备案)
3. 企业交单:在“值”里输入核销单号,“条件设定、开始查找”,点击“核销单号”,点击“交单”即可,完成交单。
二:出口退税
主要是数据报送-查询报送:在“值”里输入报关单后后9位数字,“条件设定、开始查找”,表体和表头进行核对无误后点击“报送”即可。
以上就是我平时操作的步骤,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你好,请问需要在货物出口后等报关单、核销单原件收到之后,才可在网上核销申报系统里做报审,发送资料到

不是的。只要外汇收到就可以在网上核销。
具体步骤如下:
1.点击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客户端图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是ADMIN,进去后自行修改。
2.点数据交换-数据提取,第一次选全部数据提取,以后可以选最新数据提取
3.数据提取后下载折算率数据(即外汇汇率),选择你需要的外汇,一般是USD。
4.点批次报审-新建-选择贸易方式,需根据你当时做的贸易类型选择,最常见的是一般贸易。
5.选中你需要核销的核销单号码,然后在下面选中相应的外汇水单号码,两者必须匹配,误差不超过500美元或等值外币
6.点下方“待报审邮箱”,点关闭
7.进入“待报审业务”界面,点相应标签条,可以看见刚才输入的数据,将其打开。.
8.核对无误后点上方数据交换-核销数据报送-未报送数据,选中要报送的数据,点开始。
9.报送完毕后退出,可以看见数据已经在已报审业务栏。
10.过几天之后重新打开软件,重新接受数据(可以选择下载最新数据,如上述)可以看见数据已经在已审核业务栏。此时全部操作结束。

你好,请问需要在货物出口后等报关单、核销单原件收到之后,才可在网上核销申报系统里做报审,发送资料到

8. 你好 出口收汇核销网上申报系统是什么时候开始不用的呢 那我12月份出口的那单是不是不用网上核销了 求助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 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 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 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 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 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 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好像没有不用核销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