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包括

2024-04-30 15:15

1.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包括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责令商业银行限制信用卡业务等。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2次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
(二)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持卡人;
(三)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
(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
(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
(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包括

2.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包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责令商业银行限制信用卡业务等。
一、信用卡欠款法院判决无力偿还怎么办
1、如果实在无法偿还信用卡欠款,可以主动联系银行,询问欠款及利息金额并向银行说明目前的情况,表示自己不是不想偿还欠款,而实在是有心无力,向银行表示自己的还款意向,避免被起诉。
2、与银行积极沟通之后,向银行提出申请,申请个性化分期付款,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及收入预期合理分期。
当无力偿还信用卡欠款时,一定不要等到银行催债,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与银行沟通。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
二、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即指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死伤的行为)。该罪的主体,要求是从事容易引起死伤结果的业务的人员,即该罪中的“业务”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损害财产的可能性,这也是区别与其他“业务”(如侵占类)身份的标志。
(三)、主观要件
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四)、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属于我国的公共安全。
三、银行金融许可证遗失如何处理
银行金融许可证遗失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3.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的监管措施
2.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1)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的情况下,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措施。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重组。重组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体的重组方案(或重组计划),通过合并、兼并收购、购买与承接等方式,改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结构,合理解决债务,以便使银行业金融机构摆脱其所面临的财务困难,并继续经营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推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3)撤销。撤销是指监管部门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的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禁止转移财产)

(4)依法宣告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其他监督管理措施:

(1)对与涉嫌违法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2)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监管部门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随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谈话要求。要求对银行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监管谈话并不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定存在经营的问题,即使不存在任何问题,监管机构也有权要求谈话了解状况。

(3)强制风险披露。《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与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并列为资本监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据此加强信息披露要求。

(4)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关涉嫌违法资金。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二 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三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四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五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对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3.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相关的处罚措施
1.对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200万罚款。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4. 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包括()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中国银监会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责令商业银行限制信用卡业务等。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违反审慎经营原则导致信用卡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合作的机构从事或被犯罪分子利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1年内达到2次的,由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即暂停该商业银行相关新发卡业务或发展新特约商户的资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安全隐患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信用卡发卡业务或收单业务(二)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持卡人(三)责令商业银行、相关分支机构或相关专营机构限制(或暂停)发展新的信用卡业务特约商户(四)责令停止批准增设营运中心等(五)责令停止开办新业务(六)其他审慎性监管措施。

5. 银行业监管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银行业监管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公开原则是指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守秘密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信息的公开披露,这些信息包括监管立法、政策、标准、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的金融风险信息、监管结果的信息等;二是监管行为的公开,即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行政执法行为都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公正原则是指所有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监管机关应当依法监管,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被监管对象。这一原则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上的公正。效率原则是指监管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合理配置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监管任务。(二)独立监管原则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体制下,坚持这一原则尤为重要。(三)审慎监管原则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原则。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银行业监管法规借鉴国际银行业监管惯例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确立了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原则,以促使我国银行业监管实现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四)协调监管原则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参与协调监管的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跨行业监管和重大监管事项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目的在于衔接和协调货币政策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坚持这一原则对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是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加强,各种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也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各国越来越重视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逐步实施了跨境监管,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力图制定统一的跨境监管标准。跨境银行合作监管是为了确保所有跨境银行都能得到其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跨境银行的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应当建立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具体来讲,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对跨境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全球并表监管;同时,东道国监管当局也应当对境内的外国银行机构在本地的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并就其母行的全球经营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价。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跨境银行合作监管原则,我国主动推进与境外银行监管机构之间建立正式的监管合作机制。截至目前,中国银监会已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波兰、韩国、新加坡、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香港、澳门等12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涵盖信息交换、市场准人和现场检查中的合作、人员交流和培训、监管信息保密、监管工作会谈等多项内容。

银行业监管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

6. 银行业将强化哪些方面的监管?

中国银监会28日至29日在京召开2017年年中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党的十九大将于下半年召开,做好银行业监管工作、确保银行业稳健运行意义重大,银监会将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服务实体经济要有新贡献,防范银行业风险要有新举措,深化改革要有新进展,加强监管要有新作为。

监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13.2%,流动性覆盖率124.4%,银行业金融机构拨备覆盖率172.3%。
会议指出,目前银行业运行总体平稳,风险总体可控,资产增速趋于合理,支持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增强,资金空转现象有所减少,市场乱象整治取得一定成效。“必须看到,当前银行业风险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不良资产反弹压力较大,跨市场、跨行业产品和业务隐患较大,房地产市场潜在风险和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不容忽视,类金融业务和新兴金融活动的负面影响仍在扩散,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仍很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会议强调,银监会系统要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做好下半年重点工作:一是服务实体经济要有新贡献。引导银行业更加注重供给侧的存量重组、增量优化和动能转换,进一步发挥债委会的作用,积极推动债转股落地实施,有效支持去产能去杠杆。银监会将坚决治理银行业“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现象,引导银行业主动减费,确保全年向客户让利不少于440亿元。
 二是防范银行业风险要有新举措。综合采取多种手段,加大处置和核销不良贷款的力度,防止新增贷款过度集中。同时,“一对一”盯防高风险机构,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深刻汲取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从根本上加强票据业务监管;抓紧制定业务规则,落实穿透原则,切实规范交叉金融业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抓紧规范银行对房地产和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作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稳妥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三是深化改革要有新进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改变过度追求短期利润、造成风险后移的经营方式。同时,有序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不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四是加强监管要有新作为。切实纠正监管定位偏差,回归监管本源,专注监管主业。
“全面梳理银行业各类业务监管规制,尽快填补法规空白,争取在年内出台18项新制定和新修订监管制度。”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银行责任重大,事关国家发展,一定要严加监管才是正确的。

7.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知识点

    (一)强制信息披露 
    1.获取财务资料。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中国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为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规定,首先,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其次,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询问制度。中国银监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国银监会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二)强制整改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情况下,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3)限制资产转让;(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三)接管、重组与撤销 
    1.接管、重组与撤销的事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2.接管、重组与撤销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监会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四)冻结账户 
    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知识点

8. 哪种情况下会对银行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