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的电商归哪个部门去管

2024-05-05 02:33

1. 跨境的电商归哪个部门去管

1、跨境电商归当地商务局管。跨境电商业务是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属于当地商务局,但是跨境电商是整个一个链条,其中关联到主要几个部门就是当地的保税区管委会,海关,商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国家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2、《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二条
实施要求: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第二条  实施要求: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跨境的电商归哪个部门去管

2. 电商归属国家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电商归属国家商务部管理。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内部网和增值网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也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工信部其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3. 电商平台归商务部哪个部门管?

亲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电商平台归商务部哪个部门管;电子商务由工信部管理,移动电子商务由商务部管理。国家工信部,将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协调等职责划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摘要】
电商平台归商务部哪个部门管?【提问】
怎么了?【提问】
亲您好,很乐意为您解答电商平台归商务部哪个部门管;电子商务由工信部管理,移动电子商务由商务部管理。国家工信部,将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协调等职责划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回答】
法律依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回答】

电商平台归商务部哪个部门管?

4. 跨境电商归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跨境电商归当地商务局管。跨境电商业务是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属于当地商务局,但是跨境电商是整个一个链条,其中关联到主要几个部门就是当地的保税区管委会,海关,商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国家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二条  实施要求: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5. 跨境电商归哪个部门管

跨境电商归当地商务局管。跨境电商业务是需要国务院审批的,属于当地商务局,但是跨境电商是整个一个链条,其中关联到主要几个部门就是当地的保税区管委会,海关,商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后监管政策:国家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过渡期政策新的监管模式。经国务院批准,现阶段将保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模式总体稳定,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一、中国跨境电商的免税规定
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二、实体营业执照可以用于网店吗
实体营业执照可以用于网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等特殊情况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进行商事登记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开网店,微商、代购、直播等也都需要持有营业执照才能做。电商如果无照经营的话,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最高可处罚1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二条实施要求:
(一)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述政策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订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扩大出口的实施方案,并切实履行指导、督查和监管责任,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上报。要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坚持以质取胜,注重培育品牌;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立涵盖经营主体和电子商务出口全流程的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商务、海关、国税、工商、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信息共享;加强信用评价体系、商品质量监管体系、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确保电子商务出口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实施进行指导,定期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不断完善。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快跨境电子商务通关试点建设,加快电子口岸结汇、退税系统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系统对接。

跨境电商归哪个部门管

6. 跨境电商中的监管场所经营人指的是什么

一般指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
根据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上经营人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

7. 跨境电商带来了哪些新的监管问题?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日本核辐射地区”的食品在中国销售的问题。比如,日本的“卡乐比”牌麦片,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产地来自栃木县,也就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十个日本都县之一,却堂而皇之的在中国境内售卖。

早在2011年日本大地震发生之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就明令,包括东京都在内的日本十个都县的食品、农产品不得向我国进口。至今,禁令依然有效。
进出口检验检疫的程序和标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重要手段。适用什么样的标准,禁止哪些物品进出口,在WTO相关规则之下,国家有权做出自主调整。但是,国家禁止某商品进口和商品有品质问题之间,并不能直接画等号。比如,很多国家以禽流感等为由,禁止我国含有蛋类、肉类的月饼入境。

跨境电商,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多选择,但也带来了新的监管问题。这是因为,互联网正在改变全球贸易:贸易主体,从进出口巨头向小微企业、个人“海淘”发展;贸易形式,从集装箱的大宗贸易,向小包裹的订制化贸易发展;过去大批量、标准化的国际贸易,正在向小数额、个性化的跨境电商发展。这使得服务于传统、大宗国际贸易的通关、检验制度,对跨境电商却是“高射炮打蚊子”。
跨境电商在“轻型化”,相应的检验检疫也应该“轻型化”,适用于传统大宗贸易的检验模式应该改变,监管服务应该升级,这次“卡乐比”事件就是一个契机。
2015年《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消费品检验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完善跨境电商消费品线上、线下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之后,又推出跨境电商检验检疫的“备案制”。去年,在G20峰会上,eWTP(全球电子商务平台)机制被写入公报,也是为了规范跨境电商贸易。
跨境电商使消费者的选择更丰富,但是,应该用与订制化、小型化的跨境电商贸易相适应的“轻检验”来规范。

跨境电商带来了哪些新的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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