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有效外汇政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

2024-05-19 11:12

1. 根据现行有效外汇政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

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摘要】
根据现行有效外汇政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提问】
要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回答】
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回答】

根据现行有效外汇政策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可以在不同银行办理

2. 采用外币结算的业务如何确定汇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3. 国外汇款手续费收取原则

汇出银行、中转银行和解付银行均有收费权利。
一般情况下,汇出时汇出银行在柜台向汇款人单独收取;
中转银行按当地同业规则在汇款中内扣一笔(10-30美元左右);
解付银行入收款人账时,兑换当地货币入账一般不收费,外币入账可收无兑换手续费(按0,25%-0.5%左右比例收)。

国外汇款手续费收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