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与政府,银行,企业的合作方式有哪些?

2024-05-19 00:04

1. 证券公司与政府,银行,企业的合作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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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像三方存管的业务,像理财产品的合作,满足客户不通过的投资需求。


证券公司与企业的合作像帮助企业投资,融资,财务管理甚至ipo上市等等。


证券公司与政府的合作也是很多的,投资、融资等等。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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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1.政府集中监管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由政府专门设立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交易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的一种证券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参与和干预证券市场的活动,国家设置有一个或多个专门的政府机关作为证券主管机构,由其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依法行使全面的管理职权。美国是采用政府集中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一个以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为核心,以若干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协会为基础的双层次的监管组织体系。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直属于美国总统,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协会则通过自律性规则的落实来行使辅助监管权。采用这种体制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日本、韩国、以色列、菲律宾、埃及、巴西、新加坡、香港、台湾等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也基本采用这种模式。

  证券集中监管模式,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强调全国统一的立法,建立有一套全国统一的行政监管机制。其优点主要有三个方面:(1)立法、执法全国统一,促使证券行为有法可依,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威性;(2)能公正、公平、高效、严格地发挥其监管作用,有利于协调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提高了监管效率,降低了监管的成本;(3)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分别独立,监管机构及其人员超脱于被监管利益之外,有利于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此外,国家设立专门、统一的政府监管机构,方便了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

  这种监管模式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弊端:(1)证券法规的制定者和监管者超脱于市场,从而使得市场监管可能脱离实际,造成监管效率下降。(2)对市场发生的意外情况反应比较迟缓,可能处理不够及时;(3)监管机构的权利与监管范围非常广泛,权力相对集中,有可能导致监管权力的滥用和监管机构的膨胀。

  2.自律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国家不设置独立的政府主管部门,而由非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业自律组织主要依照自我监管规则,对证券市场予以监督管理的一种证券监管机制。英国是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爱尔兰、挪威、瑞典以及原英联邦国家受这种模式影响较大。英国证券市场的管理几乎完全是由证券商协会、证券交易所协会等自律机构负责完成,政府对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采取放任政策。英国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形成,与英国历史上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拥有严格的交易规则和高水准的专业性证券商队伍,以及长期执行一套严格的注册制度与公开说明书制度,能够实施有效的自律管理是分不开的。

  在立法方面,英国没有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等证券单行法,其证券立法散见于各种具体法律规范中,如1948年《公司法》中的公开说明条款,1958年《防止欺诈投资法》中的防止欺诈条款,以及1973年《公平交易法》与1986年《金融服务法》中的规定等。除此之外,英国的证券监管主要靠自我监管规则。

  英国证券市场的自我监管体制主要由英国证券交易所、金融服务局(鼢气)、收购与合并委员会、证券业理事会等机构组成。根据1984年英国政府颁布的《交易所上市规则》,交易所为证券市场的法定主管机关,负有审核上市公司的上市说明书和监管上市公司持续公开的义务。金融服务局成立于1997年10月,其前身是英国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SIB),其职能主要是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自我监管体制。收购与合并委员会是一个研究性的机构,它制定有《收购与兼并守则》及《大量购买股份规则》,其中有专门用于调整公司股份收购的一系列条款。证券理事会是1978年为协调非法定证券管理机构的主要工作而成立的一个机构,它是由十多个专业协会代表组成的自愿性组织,其职能是制定、解释和执行有关条例等。

  自律型监管模式,以自律管理为主,行政监管为辅,无统一的全国性行政监管机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监管人员通常都是证券行业专家或具有丰富监管经验者,故对违法违规行为反应灵敏,应对措施可行性较高;(2)监管规则与措施大多是在长期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实用性与灵活性都较强;(3)监管机构与被监管对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利益一致性,故监管措施易于被接受和理解;(4)因专门的监管机构少、监管人员也较少,故监管成本较低。其缺点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立法、执法不统一,地区分割特征较明显;②监管机构及其人员的利益不超脱,容易导致滥用职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发生;③无全国统一、专门的监管机构,国际合作受到一定影响。

  3.综合型监管模式。

  综合型监管模式又称中间型监管模式,它是指既注重自律监管,又强调立法监管,或者说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德国是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德国在证券监管上,一方面非常注重自律的传统,另一方面又不断加强行政监管。在德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较多,立法也较多,如《股份法》、《财务报表公布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在自律管理方面,德国股票交易政府专家委员会制定的《自愿行为准则》对各种违法交易行为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准则得到所有工商协会的认可,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此外,由于德国历史上国内产业资本积累较少,所需资金主要由银行提供,故其证券业从属于银行业的特点较明显,其《银行业务法》也明确赋予银行以投资者角色进行证券业务的独占权,其证券市场的运作也是由银行组织进行的,其银行也因此被称为全能银行。德国证券法及政府监管权力高度分散,但其发达程度仍然较高,证券市场也未出现过大混乱的局面。有学者将其原因归纳如下:(1)银行作为德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始终以银行家的道德水准参与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并借此维持着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秩序;(2)当人们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后,交易信用也得以发扬。

  综合型监管模式,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可谓是较好地结合了前二者的优点,弥补了一些不足。但是在实践中,比较难以把握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实施的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总是一种监管力量为主,另一种为辅。

  上述三种监管模式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不同。比如,英国一贯崇尚市场自由,尽量减少或避免政府对市场不必要的干预,故着重强调证券业的自律性管理。美国,在1923--1933年的经济危机之前也是崇尚市场自由,但危机的沉重打击使之认识到政府监管的必要性,并转而逐步强化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德国崇尚社会市场经济,希望在市场的自由与国家的干预中寻找一条中间道路,故采取了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措施。

  尽管不同的监管模式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但各国都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并且随着国际合作的进行,不同监管模式之间也在发生相互影响与作用。例如,1996年英国政府宣布,要彻底改变证券市场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政府监管力量,并于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局,以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机制。德国也在1996年设立了一个金融监管局,享有较大的证券市场监管权。其他如意大利、泰国、约旦等国家也逐步从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逐步向集中监管模式靠拢,开始加强政府监管的力度。

3. 有一套炒股的稳定盈利模式,但是资金有限,那里可以贷款炒股?

1、这套盈利模式看起来今日有用,明天很可能就是你亏损的祸根。不要轻易肯定所谓的盈利模式。兵法云: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股市千变万化,根本不存在所谓稳定的盈利模式。
2、股神巴菲特在大学毕业时的股市投入资金仅有一万美金。
    不要哀叹自己的资金量小,正确的投资方法才是你发财致富的保障。相信时间的威力,股市会给你带来滚滚的财富。
3、千万不要借钱做股票。所有的投资大师均告诫我们,股市的涨跌神仙也无法预测,假如你的借款到期而股市阴跌不止,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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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府融资渠道有哪些?政府公投公司是如何运作的?

一、政府融资渠道大概情况:
1、开发性贷款
1999年以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了一套变通的信用结构。地方政府将规划建设的一批城建项目打成捆,由地方政府的一个代理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目前广为流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
对于收费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要求地方政府正式承诺安排地方本级财政预算,补贴该代理人公司,由该公司用于还债。

2、商业银行贷款
各个商业银行对开发性贷款的模仿跟进,部分是出于商业化目标,部分则可能来自地方政府压力,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信用环境不良的地区更是如此。

3、信托计划
2002年7月18日,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为上海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融资。
由于各种原因,中国的信托业一直是金融风险高发领域,经历了6次行业整顿仍然无法实现稳健经营,目前信托公司和银信合作模式是银监会监管的重点,因此信托计划模式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不具备可操作性。

4、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
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代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方式,债券以“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 (XX期)”的方式命名。
由中央代发地方债券,当地方政府不能还债时,中央政府将代为偿还,这实质上是特种用途的国债。2010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2011年,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计划仍然为2000亿元。

5、地方政府债券
中国目前尚没有以地方政府为主体发行过债券,拟议中的地方政府债券,即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债券,类似于市政债券中的责任债券,以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

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
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或者城投债)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在2008年之后增长迅速。
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券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绝大多数由地方政府提供担保,实质上是一种“准市政”的企业债券,类似于美国市政债券中的收益债券。



二、政府公投公司运作
从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产生过程,主要存在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公司三种运行模式。

(一)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BOT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TOT是BOT融资方式的新发展,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和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和得到合理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3、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PPP即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PPP模式使政府部门和民营企业能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即把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远景规划、协调能力与民营企业的创业精神、民间资金和管理效率结合到一起,相较于其他融资模式,PPP模式项目参与方有所增加,民间企业参与到了基建项目当中。

4、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PFI模式是指利用私人或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技术和管理优势进行公共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与经营。政府对私人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购买,也可以合营方式或者以授予私营部门收费特权,其目的在于解决基础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的投资效率问题。

5、ABS (Asset-backed security)模式ABS模式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二)政策性产业扶持基金融资模式

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

2.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体系包括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融资平台保证金。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与银行达成协议,每年安排一定金额拨入银行保证金专户。对于放贷产生的坏账损失由政府与银行按协议约定比例承担,政府承担损失部分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中核销。

(三)农业产业投资公司融资模式及评价

在农业产业投资方面,政府融资平台的运行借鉴了其他产业投资公司的融资模式。就现阶段而言,政府农业产业投资公司主要以农业担保公司为主,在政府对农业产业的财政支持上仍然以农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为主。

补充:
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5. 银行的盈利渠道就是存款放贷吗?再和一些证券公司,理财公司合作吗?

主要就是存款放贷,还有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同业存单业务。
存款放贷中细分了很多业务,不同的银行重心也不一样,里面包括,对公业务,零售业务,房贷业务,小微业务。
少数奇葩银行不靠存贷款,主要依赖同业存单业务的也有。

银行的盈利渠道就是存款放贷吗?再和一些证券公司,理财公司合作吗?

6. 国内外住房贷款制度比较?

国家建立个人住房贷款制度,其目的是引导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消费、实现住房贷款由开发性向消费性的转移、以此促进住宅业的发展并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这也是当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核心内容。

  从目前我国住房金融发展的实际来看,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主要有两种,即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现在,部分商业银行还相继推出了由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所组成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各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 

美国模式 
抵押贷款证券作为20世纪最主要的金融创新之一起源于美国。早在1938年,美国就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开始探索和培育住房抵押二级市场,以改善住宅信贷机构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1970年,美国推出第一张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其发行者是新成立的政府机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该机构专门以联邦住宅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和联邦农场主管理局(FHMA)担保的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为发行的抵押证券提供担保,保证及时向证券投资者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 
由于在一级市场上有联邦住宅局和退伍军人局的担保,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对证券收益支付的担保,政府的大力扶持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住房市场的发展。截至2000年,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余额高达5613亿美元,其中50%以上都实现了抵押贷款证券化。住宅抵押证券已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上仅次于国债的第二大债券。 
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之所以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完善的抵押贷款市场,有赖于先进的制度设计。其中包括个人信用制度、抵押贷款担保、保险体系等。尤其政府的信用是一般市场参与者无法企及的。依靠美国政府的信用支持,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的政府发起机构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了很高的信用评级,它们发行的抵押贷款证券也因安全性仅次于政府债券而被称作“银边债券”,受到世界范围投资者的广泛青睐。 

加拿大模式 
加拿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是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MHC)。CMHC成立于1944年,是属于联邦政府独资拥有的皇家公司,初期的主要职能是建造住房向退伍军人出售,以及为社会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1954年,为降低抵押贷款首期付款比例,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买房支付能力,加拿大议会重新修订《全国住房法》,授权CMHC向低首付款的住房贷款提供100%担保,以此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低首付款的抵押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500万加元,全部来自联邦政府财政预算。 
为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住宅抵押贷款市场,以稳定住宅抵押资金的供给,1986年,CMHC实施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创立了国家住房法下的抵押证券(NHA Mortgage-Backed Security)。NHA MBS的推出实现了住宅抵押金融市场中抵押资金的长期、稳定的供给,也为加拿大人提供了一条安全可靠、收益较高的投资渠道。随后加拿大政府又于1992年推出了首次购房担保计划,完善了MBS保险基金制度,成功地帮助无数加拿大人实现了他们的“住房拥有梦”,极大地改善了加拿大人的生活居住条件。 
政府的宏观调控以及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全和完善是加拿大住房金融市场成功的关键。从加拿大住宅抵押金融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加拿大住宅金融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下完成的。加拿大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加拿大抵押和住宅组织(CMHC),对全国的抵押金融市场进行规范和管理,为加拿大住宅抵押金融的成功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欧洲模式 
英国的住房抵押证券化始于1986年。在此之前,英国的主要住宅金融机构是建筑社,但建筑社以吸纳零星的私人储蓄为主,缺乏有效途径将机构存款引入住房融资领域。 
为拓宽住房资金来源,1987年3月,国家住房贷款局(National Home Loans)首次在欧洲市场上发行住房抵押证券。此后,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逐步建立起来。抵押证券的风险预防措施主要有二:一是对抵押贷款进行保险,二是发行附属证券。在抵押贷款不能偿还时,受损失的首先是附属证券的持有者。英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迟缓的原因在于其住宅抵押市场的主力——住宅建筑公会没有参加进来,因为住宅建筑公会资金来源中的相当一部分是长期性的。数据显示,在1990年末,其资金来源中20%为长期存款、辛迪加贷款和欧洲债券,所以住宅建筑公会的流动性压力不大,没有充足的动力进行证券化。 
法国在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住房抵押证券化之前,抵押债券已存在了许多年。抵押债券是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发放抵押贷款,但发行的债券并不以抵押债权作为还款担保,因此并非真正的抵押贷款证券化。1988年11月,法国政府通过法律促进各种贷款尤其是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满足《巴塞尔协议》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促进银行出售抵押贷款等风险资产以提高资本充足比例;二是通过直接在资本市场上融资降低抵押贷款的成本。为此,法国政府建立了特别的投资基金(FCC)持有抵押贷款,发行抵押证券。但目前抵押证券的发展不大,主要原因是抵押贷款利率不足以支付抵押贷款的利息和发行费用,从经济的角度看实行证券化是不合算的。 

亚洲模式 
日本的住房发展与住宅金融体系是适应战后经济短缺、住房缺乏、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情况下的国民住房需求而建立起来的。上世纪50年代初,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住宅金融公库,向住房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主要有个人住宅建设资金、购房资金及改善住房资金等等,重点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和两代人住房、高级住房的资金问题。 
该机构提供的资金期限长、利率低,至1997年3月末,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大约为1629万户,提供了约为132兆日元的贷款,为日本住房金融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开展的是住宅贷款债权信托,通过住宅贷款,贷方将债权集中于信托银行托管并将收益权向第三者出售,从而以住宅贷款证券化来筹措资金,相当于信托分类中的金钱信托。 
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于1998年6月出台了《关于债权转让对抗条件的民法特例法》,从法律上为促进债权流动化或证券化提供了必要的支持。2001年日本预算显示,包括政府担保债券、住宅金融公库债券、理财债券、住宅宅地债券在内的预算达到住宅金融公库预算的9.42%,只不过这种证券化还不是国际标准化的MBS或ABS。 
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政策和法律的限制,其金融系统改革委员会对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作了严格限制,不但规定抵押支持证券不得在二级市场流通,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受让金融机构出售的抵押支持证券,大大降低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在证券化前必须履行复杂的借方通知手续,加大了证券化的成本。日本目前尚不允许成立第三方的发行人进行证券化操作,使得住房抵押贷款难以和原始债权人实现信用分离,达不到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这些都阻碍着日本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迅速发展。 
韩国MBS采取的是债权转让的方式,即发起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把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特殊目的机构)。KOMOCO是韩国政府借鉴美国经验,设立的第一个政府支持的MBS公司。1999年,KOMOCO由政府及四个私营金融机构发起,2000年11月,国际金融公司(IFC)及Merrill Lynch加入成为其新股东。目前,KOMOCO的注册资本达到1063亿韩元。其中,政府持有28.3%;Kookmin Bank持有28.2%;Korea Exchange Bank持有14.1%;Samsung Life Insure、国家金融公司及Merrill Lynch各占9.4%。KOMOCO的所有权结构是非常独特的,政府是最大的股东,但私营机构持有绝大部分比例,并且外资占了18.8%的份额,国有、私营及外资共同拥有所有权,没有一个占控制权的股东。 
政府虽然是KOMOCO的最大股东,但其所占的比例却尚不足以占有控制权。韩国政府背景的支持使KOMOCO本身信用级别为最高的AAA级,同时其发行的MBS的风险权重仅为20%,从而大大降低了MBS公司的融资成本,并强有力地推动了韩国MBS市场的启动及发展。 

澳大利亚模式 
在澳大利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在各商业银行为解决抵押贷款期限不匹配以及资产流动性问题,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而发展的。到2000年7月,澳大利亚个人住房贷款余额2810亿澳元,其中通过证券化筹集资金发放的贷款320亿澳元,占11.4%。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是麦格里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1年。银行现有总资产230亿澳元,穆迪公司评其长期信用等级为3A级,标准普尔公司评其为A级。目前公司已发行超过100亿澳元的按揭抵押债券,占全澳证券化市场的近1/3。 
麦格里证券化有限公司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运作机制。这套机制的主要特点有:一是住房贷款由证券化公司发放或由证券化公司委托其它非银行机构发放;二是住房贷款发放标准化;三是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和健全的保险制度;四是有效的债券信用增级措施;五是灵活的风险管理机制;六是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 
上述机制中,贷款发放标准化和严格的信用审核制度,保证了实行的资产是优质的,全澳大利亚3个月以上住房贷款的逾期率为0.8%,麦格里证券化公司的贷款逾期率为0.4%。保险制度、利率互换机制、过手债券的结构设计及信用机构的严格评估等使证券化中遇到的各类风险都得到转移和化解,对常规贷款的信用增级措施和管理者费用最后支付制度则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7. BT融资模式的优缺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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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什么区别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及金融租赁资产。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则主要包括财产权利(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动产及不动产收益权(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监管机构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银监会”。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
       3、转让、交易场所不同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则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交易和转让。
       4、投资者不同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主要是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企业资产证券化针对购买对象的是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
      (一)概述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证券公司以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按照约定用受托资 金购买原始权益人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专项计划为载体的企业未来收益权或既有债权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是融资方式变革的一个方向。
      (二)内容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将其缺乏流动性但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后真实出售给远离破产的(SPV)或信托后,由SPV在金融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融资方式。企业资产证券化适用于大型公司或机构类客户的债权类或收益权类资产项目,如水电气资产、路桥港口收费权、融资租赁资产等。毫不夸张地说,该项业务在某种程度上引领了投资银行理论与业务的创新,是解决投融资难题的有效手段,也是企业资金融通的一种好形式。
  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前景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企业的融资需求,二是证券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三)分类
       根据企业所持有资产的形式,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
  1、是实体资产证券化,即使企业所拥有的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具体包括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的证券。
  2、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把企业缺乏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是证券资产证券化,就是将企业已有的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四)意义
       1、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
  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的限制,中国企业大都以贷款这一外源 融资为主要渠道。负债在企业资本结构中的比重最大。贷款的发放有很多限制条件,一旦有一家企业违约,便会引起银行对整个行业的关注,贷款的额度便会大大降低。在当前经济危机影响的条件下,企业难以获得充足的贷款。再者,贷款在企业资本结构中占的比重过大,不利于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企业资产证券化,不但能以新的方式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提高企业经营活力,而且可以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盘活企业的资产,提高资产的周转率。
  2、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
  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成流动性高,不但活跃了金融市场,还增强了企业自身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一种传统融资渠道之外的获取资金方式,企业能够补充营运资金,同时还可以进行投资,提高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
  3、企业资产证券化有利于获得低成本融资
  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筹资,其筹资成本要比银行或其他资本市场的要低许多。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的证券,具有比其他长期信用工具更高的信用等级,因此企业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就较低,从而起到了降低融资成本的作用。传统的贷款融资要付出较高的利息,这样会加重企业的经营负担,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
   4、企业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
   企业采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不但可以获得低成本融资,还可以减少企业的风险资产。负债等传统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风险资产,加重企业的负担。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企业剔除资产负债表中的风险资产,改善各种财务比率,提高资本的运用效率。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
      (一)概述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从广义上来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帐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而开行所讲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个狭义的概念,即针对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发达市场国家特别是美国出现了一种信贷资产证券化趋势,其一般做法是:银行(亦称原始权益人)把一组欲转换成流动性的资产直接或间接地组成资产集合(亦称资产池),然后进行标准化(即拆细)、证券化向市场出售。
   从全球情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有代表性的模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美国模式,也称表外业务模式,二是欧洲模式,亦称表内业务模式,三是澳大利亚模式也称准表外模式。这三种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已证券化资产是否脱离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资产证券化活动是直接操作还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中介进行。
       (二)融资模式
       传统的融资模式包括直接融资模式和间接融资模式两大类,而资产证券化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


      直接融资是借款人发行债券给投资者,从而直接获取资金的融资形式。该模式对借款人而言减少了交易环节,直接面向市场,能降低融资成本或在无法获得贷款的情况下获得融资,但是对投资者而言风险较大,对于风险的评审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借款人本身。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一种融资方式,即投资人存款于银行,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在此过程中,银行负责对于贷款项目的评审和贷后管理,并承担贷款违约的信用风险。该模式的资金募集成本低,投资者面临的风险小,但银行集中了大量的风险。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再将这部分贷款转化为资产支持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银行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这样就能将银行的信贷管理能力和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结合起来,提高融资的效率。
      (三)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与目的
       1、宏观意义
  (1)落实“国九条”,丰富资本市场投资品种。《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明确提出:“加大风险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产品的开发力度,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开行将优质的中长期基础设施贷款进行证券化,形成一种具有稳定现金流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国家重大“两基一支”项目建设的渠道,分享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的收益。
  (2)提高直接融资比例 ,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银行贷款所占比重过高,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将贷款转化为证券的形式向市场直接再融资,从而分散银行体系的信贷风险,优化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
  (3)实现信贷体系与证券市场的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实现信贷体系和证券市场的融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功能和监督约束机制,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2、微观目的
  (1)引入外部市场约束机制,提升银行的运营效率。信贷资产证券化为银行体系引入了强化的外部市场约束机制,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市场化的资产定价, 提高了信贷业务的透明度,能促使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升运营效率。
  (2)拓宽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支持经济瓶颈领域建设。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盘活存量信贷资产,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煤电油运等经济发展瓶颈领域的建设,拓宽了开发性金融的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
  (3)优化开行的资产结构,为开发性金融提供市场出口。开行作为批发性的政策性银行,其信贷资产客观上存在长期、大额、集中的特点。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优化开行的资产结构,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分配政策性金融资产的风险与收益,为开发性金融提供市场出口,促进开发性金融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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