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合同

2024-05-12 06:27

1.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合同

居间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的报酬,该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合同解除了居间方还可以收中介费吗?
合同解除了居间方也还是可以收取相应中介费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民间借贷居间人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善意的居间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不享受任何实体权利,也不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如果居间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出借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的,居间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三、居间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居间人的权利:
1、报酬请求权;
2、未促成合同成立是的居间费用请求权。
居间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忠实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合同

2. 居间服务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权利义务
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3.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是:
	(一)居间人的权利: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
	5.介入义务。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内容

4. 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

介绍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签了居间合同可不可以撤销
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时,是可以撤销的。有名合同中,对于居间合同名称变更为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符合合同撤销的条件时,是可以撤销的。
二、委托人需要对居间方授权么
委托人需要对居间方授权,居间方的义务是如实报告订约机会,并积极促成双方交易的成立。若要代为出售房屋、代签合同,则应当要有明确的授权。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三、居间合同委托人的任意解除权如何行使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以说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因此委托一方具有行使任意解除的权利。当事人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同时,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后不可撤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5. 介绍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

介绍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居间合同还能自行解除吗
居间合同一般不可以随时解除。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属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
二、委托人需要对居间方授权吗
委托人需要对居间方授权,居间方的义务是如实报告订约机会,并积极促成双方交易的成立。若要代为出售房屋、代签合同,则应当要有明确的授权。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三、居间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居间合同在民法典中被称为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居间合同也就是中介合同,属于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有名合同的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介绍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

6. 居间服务合同是什么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书的注意事项有:
1.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2.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解除居间合同要收中介费吗
合同解除了居间方是否还可以收中介费要看情况。如果居间方促成了合同成立的,已经履行完自己的义务了,可以收取居间费;如果未促成合同的,则居间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的支出费用。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中介合同的特点包括什么?
中介合同的特点包括如下:
1、中介服务合同是提供服务的合同;
2、中介服务合同涵义广泛,形式多样;
3、中介服务合同往往会涉及中介人与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4、中介服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5、中介服务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居间人的法律责任
居间人的法律责任:一、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7. 什么叫居间服务合同?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合意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
一、收好处费是犯法的吗?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没有公务员身份,或者说没有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做买卖中间人收取好处费,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按照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协议受不受法律保护
居间协议受法律保护。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三、合同解除了居间方还可以收中介费吗?
合同解除了居间方也还是可以收取相应中介费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什么叫居间服务合同?

8. 居间服务合同范本

     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那么居间  服务合同  是怎样的呢?以下是我整理的居间服务合同  范文  ,欢迎参考阅读。
      居间服务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筹集资金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互信、有偿服务的原则,达成如下共识:
      一、甲方委托乙方筹集资金壹亿至叁亿元(1—3亿)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2年(注:如有变动按实际借贷款合同为准)。
      二、甲方应对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与资料,并保证该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便乙方筹款。
      三、乙方为甲方筹集资金,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甲方采取借贷款利息和乙方佣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佣金,其结合方式为借贷款利息加上乙方佣金总共综合年利息20%的方式支付佣金。就是说:乙方为甲方筹集资金的利息低于年利息20%之间的差额部分作为乙方的佣金(注:利息低于年利息20%之间的差额部分,甲方需按筹集资金总额1—3亿元人民币壹年期限计算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收到借贷款资金后的当日按照上述借贷款利息和乙方佣金的计算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佣金 (注:佣金为税后,如需票据由甲方自行解决)。
      四、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拖欠佣金总额5%的违约金。
      五、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协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作为本约定书的附件与本约定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因本约定书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约定书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约定书专用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居间服务合同范文篇二      编号: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 ,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 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 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 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 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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