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20 05:26

1. 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增长,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7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理顺粮油价格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1992>11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专项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第三条 从1994年1月1日起,省和各市地、县(市、区)都要建立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各市地、县(市、区)如何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筹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主要由省级财政从省级节约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解决。市地、县(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是粮价放开后地方财政对粮食企业减少的财政补贴和省下拨的粮食专项补贴以及地方的其他资金,各市地、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落实。第五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具体执行。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按收购保护价收购和按最高限价销售及抛售原国家定购粮食、地方储备粮食时所发生的价差支出,以及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支出。各市地要认真落实省对市地下达的粮食储备任务。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由各级承担相应的粮食风险责任。第六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列专户管理,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支持,并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第七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预算中增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地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列省级预算,市地、县(市、区)级粮食风险基金列同级预算。如资金有节余,应全部用于解决历年挂帐,没有历年挂帐的,结转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制定下达。第八条 建立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大力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的一项重大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确保粮食风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第九条 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建立和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经委、省粮食局、省农业厅和省审计厅备案。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 青岛市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防止粮价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是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施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市和各县级市(区)必须建立足够的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第四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地方储备粮食,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及价差支出和对以种粮为主、既缺粮又缺钱的农民,因返销粮的粮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给予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抚救济经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根据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确定。第五条 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级节余的粮食补贴、粮食专项补贴和其他资金构成。
  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由市下拨的中央补助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构成,两项资金的配备比例原则上为1比1。各县级市(区)自筹的资金主要包括粮食价格放开后地方财政节余的补贴和地方财政预算已安排的地方储备粮资金及其它预算资金。第六条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委和国内贸易、财政、物价、粮食、农业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测算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规模,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测算的情况,确定各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的最低规模。
  除市下拨中央补助资金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缺额部分全部由各县级市(区)自筹,所需资金必须在今年内全部到位,以后年度随使用随补充,可以增加,但不可以减少。市下拨的中央补助资金和各县级市(区)自筹资金必须同时到位,如自筹部分不能及时到位,市下拨的中央补助部分也相应减少。第七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编制预算时,应当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粮食风险基金应当优先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政府通过储备和吞吐粮食的办法,实施对粮食市场价格的宏观调控。
  当粮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规定收购价格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国有粮食企业应当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经营。地方储备的粮油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经营吞吐粮食所需利息、费用由地方粮食风险基金代垫,这部分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
  当粮食市场销售价格过高时,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的水平;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青岛市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通过建立市级粮食周转储备调控市场,即夏收后根据全年居民口粮所需量一次购足小麦,其中定购调市数量不足的部分到外地采购。储备粮食均衡调入、加工,投放市场,以保证一年内粮价不出现大的波动,实际所需费用、利息由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支付。第九条 对真正从事种粮而又吃返销粮的农民,可以暂按返销粮新销价与原销价的差价部分给予补助。各县级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农民收入实际情况,确定补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种植经济作物或从事其他行业的农民,不予补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给农民的补助款。第十条 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同级人民政府。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财委和物价、粮食部门负责管理;县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县级市(区)财政部门会同财委和物价、粮食部门负责管理。第十一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专项用于本办法所规定的用途,不得用于粮食企业正常的经营性活动。第十二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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