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2024-05-12 01:36

1.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因为1200是含税的,所以它由不含税额金额与税额组成,所以一般要换算成不含税金额就是分母加上17%。

公司算的对,其中

含税金额=1200/[1-5%-17%*1.11/(1+17%)]。分母1.11说明那三税是由外贸公司已缴纳,1200中不含有这三税,所以乘上1.11,再减去所得税税率就对了。


就是包含附税的原因。17%/(1+17%)是求其增值税的税额,

而附税=增值税*附税税率=[17%/(1+17%)]*1.11

如果不考虑附税就不乘以1.11就行了

再根据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将美元换算成人民币的形式记账。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问题

2.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的,我在广州,业务中常遇到,一个一个问题来讲。

(1)首先要看你接受台湾公司的技术指导,是否之前有接受台湾公司相关的一些特许权使用的费用,比如: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等。如果有,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如果没有,按咨询劳务费来征。

(2)如果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讲到计税依据,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是=(100000-100000*5%)*1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是=100000*10%。
相关法规为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了“收入全额”,不能再减应征的流转税了。

(3)如果是按劳务费来征,地税的营业税从09年开始是逃不掉的了,但国税不是象特许权使用费来交10%的预提所得税的,是考虑是否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这边的操作中,因为台湾没有与中国签税收协定(不象其他有签协定的国家地区),两国没有关于“常设机构”定义、期限的约定,所以台湾公司如果有到中国提供劳务,无论在华天数几天,只要踏足中国,都假定已成为“常设机构”(一般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在华超183天才成为“常设机构”的),按“劳务收入*10%核定利润率*25%”计税。各地的核定利润率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台湾企业一天也没有来过中国,所有劳务都在境外提供,可以在国税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3. 增值税是否可以代扣代缴?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摘要】
增值税是否可以代扣代缴?【提问】
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回答】

增值税是否可以代扣代缴?

4. 什么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的,我在广州,业务中常遇到,一个一个问题来讲。
(1)首先要看你接受台湾公司的技术指导,是否之前有接受台湾公司相关的一些特许权使用的费用,比如: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等。如果有,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如果没有,按咨询劳务费来征。
(2)如果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讲到计税依据,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是=(100000-100000*5%)*1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是=100000*10%。
相关法规为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了“收入全额”,不能再减应征的流转税了。
(3)如果是按劳务费来征,地税的营业税从09年开始是逃不掉的了,但国税不是象特许权使用费来交10%的预提所得税的,是考虑是否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这边的操作中,因为台湾没有与中国签税收协定(不象其他有签协定的国家地区),两国没有关于“常设机构”定义、期限的约定,所以台湾公司如果有到中国提供劳务,无论在华天数几天,只要踏足中国,都假定已成为“常设机构”(一般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在华超183天才成为“常设机构”的),按“劳务收入*10%核定利润率*25%”计税。各地的核定利润率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台湾企业一天也没有来过中国,所有劳务都在境外提供,可以在国税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5. 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进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要如何办理?

6.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要通过应交税金账户吗?

是的。

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对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等,因纳税人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经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但应通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收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根据以上办法,扣缴义务人须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对扣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核算。
  支付工资、薪金(包括资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或“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在提取应付职工薪酬、薪金的同时,提取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借方和“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的贷方
  税款实际代缴入库时,记入“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的借方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贷方。
  支付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通过“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或“应交税费——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在支付上述各项所得的同时,按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额,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按各人姓名、支付的金额、代扣的税款登记在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上,而后在支付时告知每个领款人已扣交了个人所得税数额,并填写扣缴报告表。然后记入“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作分录
  借:财务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税款代缴入库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科目。
  三、单位或他人为纳税人代付(承担)税款时的会计核算
  由单位或他人代付税款即收入取得者收到的是已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也可以理解为单位或他人本来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是净收入加税款,而现在税款没有支付,由单位代为缴纳。这样做势必会使得收入者的税负从某种意义上说减轻了,他们的纳税意识不会增加,却增加了支付方的负担。支付方的这笔税款由什么项目负担,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既然在税收规定上已经认可了单位或他人为纳税义务人代付(承租)税款这种做法,且支付多少是代付单位与纳税人之间的协议或合同的关系。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遵循“支付纳税人的净收入由何项目负担,则代付的税款也由何项目负担”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例:某生产企业1999年每月取得税后的工资、薪金收入7675元,由任职的企业代付个人所得税税款,其每月应纳税款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7675-375)/(1-20%)=8125(元)
  应纳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125×20%-375=1250(元)
  会计处理:
  ①支付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7675
    贷:应付职工薪酬7675
  借:应付职工薪酬7675
    贷:库存现金 7675
  ②代付个人所得税时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125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25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250
    贷:其它应付款——代付个人所得税 1250
  借:其它应付款——代付个人所得税 1250
    贷:银行存款 1250
  此处在支付个人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中为何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过账呢?主要是可以反映企业整个应付职工薪酬规模,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调整计税工资作为调整依据。在上例中。企业也可以将支付工资的标准提高到8925元,再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此时会计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8925
    贷:应付职工薪酬8925
  借:应付职工薪酬8925
    贷:库存现金7675
  借:其它应付款——代扣个人所得税1250
    贷:银行存款1250
  比较这两处的会计分录,其结果是一致的。
  因此,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与支付单位代付税款的差异在于收入取得者实际取得的收入是“含税”还是“不含税”,其会计处理均通过“其它应付款——代扣(付)个人所得税”或“应交税费——代扣(付)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而代付税款的单位或他人却因此而加大了原支出项目的成本费用。

7.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你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的,我在广州,业务中常遇到,一个一个问题来讲。

(1)首先要看你接受台湾公司的技术指导,是否之前有接受台湾公司相关的一些特许权使用的费用,比如: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等。如果有,一并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如果没有,按咨询劳务费来征。

(2)如果是按特许权使用费来征,讲到计税依据,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是=(100000-100000*5%)*1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是=100000*10%。
相关法规为新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明确了“收入全额”,不能再减应征的流转税了。

(3)如果是按劳务费来征,地税的营业税从09年开始是逃不掉的了,但国税不是象特许权使用费来交10%的预提所得税的,是考虑是否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在这边的操作中,因为台湾没有与中国签税收协定(不象其他有签协定的国家地区),两国没有关于“常设机构”定义、期限的约定,所以台湾公司如果有到中国提供劳务,无论在华天数几天,只要踏足中国,都假定已成为“常设机构”(一般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要在华超183天才成为“常设机构”的),按“劳务收入*10%核定利润率*25%”计税。各地的核定利润率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台湾企业一天也没有来过中国,所有劳务都在境外提供,可以在国税申请企业所得税免税的。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8. 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算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30号)规定了按所得类型分类不同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应注意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4、同时税法规定税收协议规定不同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判断支付对象所在国是否为协定国,如果是协定国的代扣的所得税可以按协定税率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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