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到底如何对P2P进行监管?

2024-05-19 01:21

1. 银监会到底如何对P2P进行监管?

 银监会到底如何对P2P进行监管?  目前银监会已经重组架构,增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并指明该部对P2P行业进行监管  参考:rylc9.
  现在还在商议阶段,但肯定会提升入门标准,帮助企业建立风控体系。像合时代这样的第三方托管,就是行业标准。
  p2p什么时候纳入央行银监会监管  。。。。。。。你想多了  p2p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金融机构,银监会监管不到~~最多只则出台法规~~~
  银监会对p2p监管什么时候开始  具体的监管时间还没确定,银监会首次提出十大监管原则如下: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专案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资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资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资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资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装置、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资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专案,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资讯披露、充分的提高资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资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援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专案一一对应的原则。
  银监会一旦监管p2p收益会降到多少  这个不好说的。  降肯定会降的,我投的互贷还没有降呢。
   
  p2p理财公司被银监会监管了吗?  是的,被监管了
  是的,相关的监管政策已出,现在是过渡阶段,所以现在选择平台的话,可以先看看平台是否有银行存管,目前还没有存管的平台就果断的遮蔽吧。
  银监会现在有没有直接监管p2p  P2P行业归属银监会监管,这个是确定的。  1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网路借贷资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中国官方第一次对发展了多年的网路借贷行业(P2P行业)释放具体的监管思路。
  银监会监管 p2p 为什么利率下降  关于网贷的硬性规定现在并没有,下降的只是投资人的收益。应为收益太高实体企业无法承受。
  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后,P2P由哪个部门监管  由银监会下属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管理。  以下为此次银监会机构调整具体细则:  依法监管、为民监管、风险监管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转变 *** 职能的要求,银监会党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改进银行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见建议,借鉴危机后世界各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普遍做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 *** 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援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二是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资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银监会成立10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  二是强化依法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提升监管威慑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旨在提升银监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按照“资讯共享、查处分离和适度结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调整后的监管框架将突出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本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推进监管服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资讯公开和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三是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四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巨集观经济部门和地方 *** 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巨集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的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强化金融服务,归并功能监管,加强为民监管和薄弱环节服务合力。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创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有效联动的架构体系。调整后的架构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效。
   

银监会到底如何对P2P进行监管?

2. 未来P2P行业监管会是怎样的趋势

由于P2P行业诞生之初缺乏有效监督,市场一度陷入混乱,在国家监管重压下,P2P行业洗牌速度加快,“二八格局”已初步形成。就在大平台扎堆奔赴海外上市的同时,P2P中小平台正急着寻找买家,渴望尽早退出行业,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正在急剧下降。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网贷行业成交量达到了20638.72亿元,相比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亿元)增长了110%,反映了P2P网贷行业仍然获得大量投资人青睐的事实。不过,相比2015年增速有所放缓,这也反映了行业发展已经开始趋于平稳健康发展。
目前行业有进一步分化的趋势。一方面,精耕某一垂直细分领域的企业努力打造“小而美”的互金平台,另一方面,发展迅速、业务多元的大型平台,开始走集团化路线,行业两极分化加剧。

3. P2P平台以后归银监会监管,这样是不是说明以后P2P理财更安全了?

  当P2P平台归银监会监管,监管政策落地后,P2P理财将会更加安全。
  按照当前2015年年底发布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及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网站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来看,目前国内很多P2P平台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达到监管要求,随着监管政策落地,将会很多平台退出这个市场。所以说,P2P平台以后归银监会监管后,相比之前无监管状态要好很多,P2P网贷行业将会回归理性的合规运营,安全性也更高。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网站正式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其中多次提到“穿透式”监管,“穿透式”监管将更注重功能监管,让监管落实到平台核心业务,不以表象论企业是否合法合规,从业务本质入手,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和资金最终流向穿透联结起来,依平台实际业务逻辑进行监管,从而彻底打破企业为自己贴标签、逃避监管的企图。相信P2P理财将会更加安全。

P2P平台以后归银监会监管,这样是不是说明以后P2P理财更安全了?

4. 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后,P2P由哪个部门监管

  由银监会下属的普惠金融部进行管理。
  以下为此次银监会机构调整具体细则:
  依法监管、为民监管、风险监管银监会实行监管架构改革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深化金融改革、推进依法监管的重大决策和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银监会党委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改进银行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意见建议,借鉴危机后世界各国强化金融监管的普遍做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届政府不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求,着眼于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改革发展和为民监管,对银监会监管组织架构进行重大改革,并获中央有关部门批准通过。
  改革内容包括:一是按照监管规则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行政事务与监管事项相分离、现场检查与监管处罚相分离的思路,从规制监管、功能监管、机构监管、监管支持四个条线,对内设机构重新进行了职责划分和编制调整。二是撤销2个部门(培训中心、信息中心),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民营银行的监管职责;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改造3个部门(统计部、银行业案件稽查局、融资性担保业务工作部),设立审慎规制局,牵头非现场监管工作,统一负责银行业审慎经营各项规则制定;设立现场检查局,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场检查;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四是按监管职责内容命名各机构监管部。银行监管一部为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二部为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三部为外资银行监管部;银行监管四部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是监管转型:向依法监管转,加强现场检查和事中事后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向分类监管转,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向为民监管转,提升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合力;进一步加强风险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一是强化监管主业,倾斜资源,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银监会成立10年来,银行业在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等方面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稳步发展,为实体经济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银行业的改革创新发展迫切要求监管部门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有限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差异化、专业化监管体系更加完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更加清晰,更有利于与各部委的对口联络和对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
  二是强化依法监管,法有授权必尽责,提升监管威慑力。按照中央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推进检查执法和行政处罚方面做了重大制度铺垫,旨在提升银监会的依法行政和依法履职能力。现场检查局将整合银监会现场检查力量,增强对违规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其他监管部门不再承担现场检查职责。现场检查局将按照“信息共享、查处分离和适度结合”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方面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强化法规部在监管法律法规起草制定和审查,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调整后的监管框架将突出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增强监管威慑力。本次监管架构改革后,银监会将分级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约束清单”,推进监管服务网站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和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监管问责。
  三是强化权责厘清,简政放权,为创新预留空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明确风险监管主体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本着风险为本、法人监管、属地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总会与派出机构之间的风险监管职责和权力,对于全国性机构,主要由总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派出机构负相应监管协助责任;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同时,银监会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在明确职责分工和下放监管权力的基础上,建立总会对派出机构履行准入管理和监管尽职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建立行政许可负面清单和问责清单,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属地主体监管责任的,总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实现对派出机构按履职能力进行差异化授权和严格问责。调整后,实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
  四是强化顶层设计,统一标准,推进政策和规制统筹。金融监管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一部分,加强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审慎监管规制体系建设,是完善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监管架构改革中,审慎规制局将确保银监会各类审慎监管规则标准统一;强化政策研究局在银行业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与组织实施方面的牵头职能,负责与宏观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政策协调,拟定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重大政策,并对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重大监管课题开展预测分析和前瞻研究。新框架将更好的促进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公平竞争。
  五是强化金融服务,归并功能监管,加强为民监管和薄弱环节服务合力。为适应现有业务布局和形势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手抓促发展,一手抓防风险”的要求,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统筹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按照为民监管导向,强化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服务和小贷、网贷、融担等非持牌机构监管协调方面的抓总职责。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创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监管部门的职责,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有效联动的架构体系。调整后的架构完善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分工合作,更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效。

5. 上市p2p公司是否受银监会监管

所有的P2P理财都受银监会监管的。
银监会开始了架构的重大改革调整,3月开始实行新架构。新设立了银行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的监管协调。
先成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对权限划分相对较清楚,有了权限,才会去制定政策。现在有了监管部门,政策也将会出台,对于做实事的平台来说算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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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p2p公司是否受银监会监管

6. p2p归哪个部门监管?

法律分析:
银监会,P2P行业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法律依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7. P2P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理

银监会设立了银行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融资性担保机构、小贷、网贷的监管协调。
这是一个P2P的监管从无到有的过程,P2P将会有政府支持,那么将会有更多大资金背景做P2p,为了保证自己发展估计行业整体收益会有所下调。而且发生规模效应之后小平台只能越做越小,大平台越做越大,收益就越来越少了。

先成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对权限划分相对较清楚,有了权限,才会去制定政策。现在有了监管部门,政策也将会出台,对于做实事的平台来说算是利好消息。

P2P到底归哪个部门管理

8. 对于有银行监管的p2p平台,银行是在中间如何起到监管作用的?

1、除了人民银行以外,其他银行都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没有监管职能,没有监管权力,也没有监管的义务。所以,目前没有一家银行能对P2P公司进行监管。
2、有些P2P公司在银行开立了资金监管账户,这只是银行按照与P2P公司的协议,对这个账户进行监管,不是对公司监管。
3、对这个账户监管有一定的意义:可以防止P2P公司挪用账户资金:P2P公司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去买车买房,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给职工发工资,不能用这个账户上的钱去支付水电办公费。。。只能用于发放贷款。
4、银行对这个账户监管基本没用:如果P2P公司放出去的贷款收不回来,银行管不了;如果公司把这个账上的钱放贷给老板的小姨子,银行也发现不了。。。。
所以,不要因为P2P公司在银行开了个监管户,就以为没有风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