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多给了用户钱,将会受到银行方什么处分?是自掏腰包息事宁人还是

2024-05-18 23:13

1. 银行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多给了用户钱,将会受到银行方什么处分?是自掏腰包息事宁人还是

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如果真差钱了,象你说的几千块钱,一般有点智商的工作人员都会主动找到客户,并会非常客气的要求客户把多余的钱退回,毕竟几千块钱相当于一个普通银行员工的当月工资啊,换做是你的话我想你也会主动找到客户的,如果客户还了钱不但不会被银行方面处分而且工作人员还会非常感激你的行为,你们很可能在以后会成为朋友,而且从此去银行办任何事情会很方便,因为从这件事情上就能体现出你的人品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是值得信任的。换句话说这种行为是个人征信系统非常直观的体现。如果你坚持不还的话就回忆一下几年前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吧,虽然金额和取款方式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现在公安局超过2000元钱基本就可以立案了。

银行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多给了用户钱,将会受到银行方什么处分?是自掏腰包息事宁人还是

2.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3. 关于银行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银行说没有责任就没有责任,你取钱取到假钞离柜概不负责,要是多取了找你家去也要你退回。取款机如果吞卡了,你再急打再多电话也让你等明天工作日处理,如果你说机子多吐钱了,打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立马就到了,大家说神奇不。这还不算什么,下面这位的阿姨的遭遇更让人欲哭无泪
    120万银行存款失踪还倒欠银行十几万 
   河南平顶山纪阿姨儿子准备结婚了,去银行取钱,发现老两口省吃俭用存的血汗钱却不翼而飞,不查不要紧一查吓一跳,不仅自己的存款没有了还倒欠银行13万,阿姨真是欲哭无泪。纪阿姨称自己从05开始存款,期间很少取过款,不说利息了,咋还倒欠银行钱。
     
   个中细节就不在这里说了,反正最后查出是银行客户经理董某,把钱弄去网赌了,每次还糊弄纪阿姨。最后银行也只承认董某是他们的职员,员工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也就是说和银行无关。
     
    这个是什么道理,我钱存你银行了,银行就要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至于你们银行工作人员那是你们的内部管理问题。银行不能说没有责任就没有责任,不然谁还敢存款了。 
   今年以来,已有两家银行出现客户经理私自挪用客户存款的事故,这两家银行分别是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谁都想不到,身为四大国有银行的农行和建行会出这种事,难以置信,那么,对于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银行是否有责任呢?毫无疑问,肯定有,具体有哪些责任呢?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监督管理不到位    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管理制度都很严格,容不得半点差错,否则就会容易发生内部员工违规操作的案件,像今年5月份媒体曝光的河南一家农业银行客户经理霍某私自挪用储户存款210万元,明显就是单位在管理上的疏忽,没有监督好员工的行为,居然让客户经理全权掌握着储户的网银,这是很容易出事的。
   还有,河南一家建行的客户经理董某也是以掌握储户网银的方式私自挪用储户的存款69万元,而且以储户的名义办理信用卡和贷款,让客户损失存款就算了,还无故背上负债,关键是办理的信用卡留的还是客户经理董某的电话,这都能把信用卡办下来,可见管理多么的差劲,不仅让客户经理掌管着储户的网银和个人信息,还让客户经理借用储户信息办理信用卡和贷款,这样的漏洞,建行要好好反省了。
    警示教育做得不到位    银行的内部风险防控,除了日常的互相监督管理外,应该要经常组织警示教育会议,以此警戒员工莫要违法犯罪,不过这种会议大多数人都在玩手机,不一定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至少让员工心里有个数,知道银行对员工行为的重视程度,知道违法乱纪的后果。
   其实,银行最怕的就是自己的员工违法违规,所以,银行每年都查询员工的征信,看员工是否有异常行为,有些银行甚至会派人上门拜访家属,除此之外,也会经常开一些警示教育的课题会议,或者下发一些同行案例的文件以供员工学习,不过有些银行根本不在意,或者下发的文件也没认真去学习,亦或者流于形式,像出现员工私自挪用储户存款的网点,有一部分原因肯定是警示教育做得不到位。
   综上,关于银行员工套取客户存款的行为,银行是有责任的,但并不是直接责任,虽说银行对员工有监督管理和警示教育的责任,但个别员工的行为,银行很难百分之百去掌控,所以最主要的责任仍属于套取客户存款的银行员工,银行只是有次要责任。
   这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过去,发生了多起此类事件,银行都说是“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尽管 社会 骂声一片,但谁也没办法。
   我只讲一个例:如果企业或公民在你银行贷款一个亿,这个企业的会计私自把这笔钱划走,卷款跑路了,这个企业和法人代表是否也可以说:这是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然后,贷款不用还了?!你去找那个跑路的会计?!
   最多,企业积极配合银行,一起去向公安报案,等破了案,把钱追回来,咱们再研究各自责任吧!
   银行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有各种情形,不是简单一句话就能得出结论的,不然还要法院做什么。如银行确有责任,一般也不用到法院就会把责任担了,毕竟家丑不外扬、领导怕出事。但也有银行认为是员工和客户自身责任的,在赔偿上存在分歧,这时只有交给法院来审判,法院怎么判怎么赔。举个例子,有客户贪图高利将钱交到银行员工个人手中(不是柜台存),被银行员工用于高利放贷,每月付高息给客户,最后损失了,客户就咬定是存款,要银行赔,像这种情况就较复杂。各位网友不要以为随便去赔钱的银行就是好银行,那其实是对其他存款户不负责任。
   银行员工拿一个亿,跑路了?银行要全额负责任赔给储户,《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个人的财产资金:储蓄存款的安全》。
   你这银行有信誉吗?在你这存款保险吗?
   没信誉,不保险,就干脆关门吧!
   题主你家的孩子把人家的孩子打伤你这个做家长的连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银行的员工私自套取客户的存款,银行一定是有责任的。不担有责任而且银行主要负责人还要负法律责任。
   有没有责任不是我们说的算,发生这种事情并不是一次两次,但是有谁见到过银行陪的,基本上都是银行内部员工套取客户的钱,然后银行会说这是员工自己做的事,跟银行没有关系,要追究就去追究犯事员工的责任,跟银行没有关系,这种说法到底合不合理呢!      
   银行员工通过职务之便做伤害储户的违法行为,首先这个人是利用了银行职员这个职位才有这个条件去做的,那说明了银行给员工提供了这个平台的机会 如果银行没有给对方这样的职位和这样的条件,这个事情也就不会发生,就算是员工自己私下做的事情,但是也是利用了工作职位的便利条件,所以不管怎么样银行都绕不开这个事情。      
   再者员工是银行招聘使用的,属于银行的雇佣人员,应该在工作时间受到银行的监管,但是对方利用工作上的条件去做这种事情,银行在监管方面很明显就是没有起到监督的责任,钱是银行员工套走的,利用的是银行工作这个机会,储户是存钱在银行里面而不是存在银行员工手中,钱丢了银行本身就应该有责任。      
   还有就是钱是在银行里面丢的,只要是银行内部的人有关系,那是你银行自己的事情,储户的钱是在银行身上丢失,当然要找银行要,储户有不是存钱在银行职员身上,所以银行丢钱就是银行的责任,而银行怎么去追究犯事员工的责任那是银行自己的事,跟储户其实没有多少关系,因为那是银行内部的事情。      
   但是虽然这样说,现实却是完全不一样,所以就算你知道这样也没有用,对银行来说人家的钱不是私人的是国家的,想要国家的钱来给私人犯罪进行赔偿,你觉得可能吗,所以最后的结果就是钱没了,最多只是犯事的员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后银行内部进行安全教育,银行给储户道个歉,基本上就是这样。
   一、银行说,属于个人行为。
   二、此员工属于临时工,早就辞职了。
   三、银行对此事一无所知。
   总之,与银行没有关系。
   可是大家存款时,是看着银行去的,不是具体操作员。银行系统拍拍良心吧!
   银行是否担责,首先要把银行的性质确定下来,以赢利为目的。和企业商业性质一样,那就好办了,赔偿客户损失。不必过多了分析

关于银行员工私自套取客户存款,银行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4.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5.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6.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7.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视情况而定。若银行员工利用伪造的公章或者出售虚假理财产品,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若是银行员工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银行员工划走客户款项虽然不构成职务犯罪,但是银行对其实施的犯罪具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以金融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诉请银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银行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者表见代理的,银行不担责;不能证明银行对其员工的犯罪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同时也不能证明银行与客户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关联,当事人主张银行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予支持。
一、短期贷款的类型有哪些
(一)自偿性贷款
自偿性贷款(self-liqidatingloan)通常用于企业购买存货,以出售存货所得现金偿还。这种贷款便利企业内的正常现金循环。具体过程如下:
(1)用从银行借人的现金及其他现金购买原材料、半成品或产成品等存货。
(2)生产出产品或将产品上架以备销售。
(3)销售产品(通常是赊销)。
(4)用收取的现金现款或赊销付款偿还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贷款的期限开始于企业需要现金购买存货,结束于(一般在60~90天后)企业账户上有现金来出具支票偿还贷款。
(二)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workingcapitalloan)给企业提供短期信贷,期限从几天到一年左右。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来满足企业客户生产和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高峰。信贷额度根据生产商在6~9个月期限内任何时刻对银行贷款的最大需求来决定。如果借款者在展期之前偿还了全部或大部分贷款,这种贷款通常可以展期。
流动资金贷款通常是以应收账款担保或以存货作抵押,并且在批准的信贷额度内按实际借入金额计算浮动或固定利息。对未使用的信贷额度要支付承诺费,有时是按全部可获得资金支付。通常还要求客户保留补偿性存款余额(compen—satingdepositbalance),其最低额度根据信贷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
(三)临时建设融资
临时建设融资用于支持房屋公寓、办公楼、购物中心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尽管所涉及的建筑是永久性的,但贷款本身是临时的。贷款为建筑商提供资金雇佣工人、租用建筑设备、购买建筑材料以及整理土地。建设期满,银行贷款通常由另一贷款者(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更长期的抵押贷款偿还。通常,银行在建筑商或土地开发商取得了抵押贷款的承诺,保证建设项目完成后能取得该项目的长期融资时,才会向客户发放贷款。
(四)证券交易商融资
证券交易商融资用于为政府和私人证券的交易商提供短期融资,供其购买新证券及持有现有的证券组合,直到出售给客户或证券到期。这种贷款由交易商持有的政府证券作抵押,质量很高。同时,证券交易商的贷款期限一般都很短,从隔夜到几天,如果信贷市场紧缩,银行能够迅速收回资金,或者以更高的利率发放新贷款。
(五)资产担保贷款
资产担保贷款(asset—basedloan)是由那些预期在将来会转化为现金的企业短期资产作抵押的贷款。作抵押的资产一般是应收账款和原材料或产成品的存货。银行以企业应收账款或存货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发放贷款。
在资产担保贷款中,借款企业保留对所抵押资产的所有权,有时也将所有权交给银行,于是银行承担了这些资产的一部分将不能如期还款的风险。这种安排最普通的例子是保理(factoring),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担了收取客户应收账款的责任。由于承担了额外的风险和费用,银行通常收取更高的贷款利率,而且以比该客户担保资产更低的比例放贷。
二、信用卡被盗刷,谁来承担责任
信用卡盗刷涉及到盗用人、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四方主体,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比例。
1、盗用人:第一责任人
从民事角度出发,盗用人与持卡人之间是侵权责任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返还该笔财产的责任。从刑法角度讲,盗用人如果盗刷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额则构成盗窃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构成盗窃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发卡银行:安全保障义务
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交易环境,以保护持卡人的财产安全。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比如,持卡人在ATM机上办理业务时,其信用卡账户信息和密码被犯罪分子安装的设备窃取。同时,银行并未在ATM机周边设置提醒,警示标示。那么银行未尽到提醒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3、特约商户:合理审慎义务
作为银行特约商户,当持卡人凭信用卡签名消费交易时,应按特约商户受理协议,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认真核对持卡人在POS交易凭证上签名是否与卡正面凸印的拼音、卡背面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名相一致。如果,商户未此义务,致使他人信用卡被盗刷,则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持卡人:妥善保管义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因丢失或将自己的卡交由他人使用信息泄露导致被盗刷,持卡人则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银行是否担责?

8. 银行职工泄露客户信息,应该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