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局一般多久查一次

2024-05-19 20:36

1. 税务稽查局一般多久查一次

首先,稽查是一种执法行动,所以,多久查一次没有定数,只能说,一般一年查后,两年内都不会再来了,除非举报或新的证据。
其次,所有资料都会留档,稽查规程规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看稽查报告,你们如果是构成了偷税,会永久保存,如果只是罚款,则30年。

税务稽查局一般多久查一次

2. 税务稽查几年不再查

法律分析:税务稽查一般查三年。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 税务稽查几一年可以查企业两次吗

首先,稽查是一种执法行动,所以,多久查一次没有定数,只能说,一般一年查后,两年内都不会再来了,除非举报或新的证据。其次,所有资料都会留档,稽查规程规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看稽查报告,你们如果是构成了偷税,会永久保存,如果只是罚款,则30年。【摘要】
税务稽查几一年可以查企业两次吗【提问】
首先,稽查是一种执法行动,所以,多久查一次没有定数,只能说,一般一年查后,两年内都不会再来了,除非举报或新的证据。其次,所有资料都会留档,稽查规程规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看稽查报告,你们如果是构成了偷税,会永久保存,如果只是罚款,则30年。【回答】

税务稽查几一年可以查企业两次吗

4. 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

法律分析:若稽查程序已经实施完毕,则不应再次以之前稽查为由出具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5. 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

税务稽查一般查三年。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摘要】
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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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一般查三年。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回答】

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

6. 税务稽查一般多久有结果

法律分析:一般税务稽查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7. 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

1.2010年3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对B企业的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及其附加进行检查,并于1个月以后下发《税务行政处事项告知书》,认为B企业的取得的部分发票为虚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罚款1万元,经过行政处罚听证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B企业并无虚开发票行为,遂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015年10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对B企业下发《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为B企业2007年-2009年取得的部分发票为走逃发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虽然B企业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解释,但是B市税务局稽查局仍然在2016年7月份对B企业处罚款20多万元的处罚决定。2.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及其附加进行税务检查已经在2010年3月开始并稽查结束,既然稽查程序已经实施完毕,则不应再在2016年再次以2010年的稽查为由出具处罚决定书,具体理由如下:2010年3月启动的税务稽查程序已经终结,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处罚决定书违反相关程序性规定2010年3月份开始的稽查,已经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且经过听证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已经认定B企业取得的发票均合法合规,没有任何问题,也作出了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这说明此稽查程序已经终结,事情结束五年后,B市税务局稽查局再次下发对B企业2007年-2009年增值税发票处罚的通知,稽查时间跨度如此之长匪夷所思,明显违反稽查时限(详见《税务稽查时限的确定性总结》)的程序性规定。拓展资料:B市税务局稽查局将2015年的处罚决定作为2010年3月开始的稽查程序的延续,违背了行政执法的确定力、公信力以及适当性和合理性的要求B企业从2010年3月份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到2016年7月B市税务局稽查局下发处罚决定书,持续6年多,远超一般的税务稽查工作时间,如果B市税务局稽查局认为2010年3月启动的稽查程序没有终结,那么整个稽查时间持续了6年多,B市税务局稽查局对B企业的整个稽查程序不仅影响了B企业的正常经营,而且也未就其稽查延期或者延期理由做任何说明。根据B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做法,其已经下发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如果还可以在未来任何时间以以前的处罚决定有误为由,拖延已经启动的稽查程序,将会导致《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税务稽查时限的规定形同虚设,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的确定力、适当性和合理性要求。综上,明税认为B市税务局稽查局2015再次开始的稽查无论是作为2010年稽查的纠正还是继续都是违反程序性规定,也违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税务稽查后5年不能再查

8. 税务局查账一般查几年

税务局查账一般查三年。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稽查实务中,税务局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最初确定的检查期间通常会设定在3年以内,但是会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检查期间,总的来说,税务局翻旧账,有3年、5年、无限期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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