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公司时,能否购买该公司股票? 是不是限制了他们的什么权利

2024-05-19 21:00

1.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公司时,能否购买该公司股票? 是不是限制了他们的什么权利

不能。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该公司财务时已经很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 如果购买了该公司的股票,若出于利益目的,必会对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作假 会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公司时,能否购买该公司股票? 是不是限制了他们的什么权利

2. 为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几日之类不得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为上市公司出局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开后5日不准买卖该股票”~~对的

3.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什么时候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专业人员在什么时候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 审计人员不能买的股票

随着当今社会不断发展,很多年轻人都有着购买股票的意识。有网友问,审计人员不能买的股票有哪些?经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员工购买审计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审计人员是不被允许买股票的。一、审计人员不能买的股票类型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所要求的职业道德的核心。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员工购买其审计的上市公司股票,会因经济利益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这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同时,我国证券法也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期间购买审计客户股票进行了规范。不得在客户审计报告中报告的一定期限内买卖客户股票。二、那类人不能买股票1.上市公司部门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单位的负责人有内幕信息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上述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qh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3.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工作,或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合格中介机构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工作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后3个月内将继续受本规定约束。由上诉可知,审计人员是不能买股票的。同时,审计人员的父母、子女、配偶在证券公司工作的话,也是不被允许购买股票的。只有离职后三个月才能购买股票,但是还是建议大家进入股市有一定风险的,一定要谨慎购买股票。

5. 注册会计师可以炒股吗?

  注册会计师是可以炒股的,但是如果为某上市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资产报告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下,在股票承销期内和承销期结束6个月是不准购买该股票。如果股票已上市则委托之日到相关文件公布内和公布之日后五日内部能购买该股票。

  《证券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43条规定:证交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经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之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或者法律意见书的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注册会计师可以炒股吗?

6. 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时,为什么还需要同时公布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

上市公司在公布年报时,同时公布注册会计师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可以增强年报的可信度。

7. 购买基金公司的基金,而基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现在cpa对该上市公司审计。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吗?

那也是会影响独立性的。虽然表面上看不影响独立性,但是您想一下,如果这种情况是允许的话,那么审计人员可能暗中跟被审计单位勾结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粉饰报表,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好的话,可能会影响基金公司的收益,间接就会影响审计人员的利益。这样的话,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影响。

购买基金公司的基金,而基金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现在cpa对该上市公司审计。会对独立性产生影响吗?

8. 为什么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应该实现标准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6号《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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